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有哪些?
總則
1.0.1 為保障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作業人員的工作環境與生活條件,保護生態環境,防治施工過程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各類疾病的發生,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工程、裝修裝飾工程及拆除工程。
1.0.3 本標準所指的施工現場包括施工區、辦公區和生活區。
1.0.4 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除應執行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一般規定
2.0.1 施工現場的施工區域應與辦公、生活區劃分清晰,并采取相應的隔離措施。
2.0.2 施工現場必須采用封閉圍擋,高度不得小于1.8m。
2.0.3 施工現場出入口應標有企業名稱或企業標識。主要出入口明顯處應設置工程概況牌,大門內應有施工現場總平面圖和安全生產、消防保衛、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等制度牌。
2.0.4 施工現場臨時用房應選址合理,并應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
2.0.5 在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有防治大氣、水土、噪聲污染和改善環境衛生的有效措施。
2.0.6 施工企業應采取有效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為作業人員提供必備的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應定期進行體檢和培訓。
2.0.7 施工企業應結合季節特點,做好作業人員的飲食衛生和防暑降溫、防寒保暖、防煤氣中毒、防疫等工作。
2.0.8 施工現場必須建立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并應做好檢查記錄。
2.0.9 對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考核應包括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內容。
2.0.10 施工企業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施工現場的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3 環境保護
3.1 防治大氣污染
3.1.1 施工現場的重要道路必須進行硬化處理,土方應集中堆放。裸露的場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應采取覆蓋、固化或綠化等措施。
3.1.2 拆除建筑物、構筑物時,應采用隔離、灑水等措施,并應在規定期限內將廢棄物清理完畢。
3.1.3 施工現場土方作業應采取防止揚塵措施。
3.1.4 從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運輸應采用密閉式運輸車輛或采取覆蓋措施;施工現場出入口應采取保證車輛清潔的措施。
3.1.5 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場地必須平整堅實。水泥和其他易飛揚的細顆粒建筑材料應密閉存放或采取覆蓋等措施。
3.1.6 施工現場混凝土攪拌場所應采取封閉、降塵措施。
3.1.7 建筑物內施工垃圾的清運,必須采用相應容器或管道運輸,嚴禁凌空拋擲。
3.1.8 施工現場應設置密閉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應分類存放,并應及時清運出場。
3.1.9 城區、旅游景點、療養區、重點文物保護地及人口密集區的施工現場應使用清潔能源。
3.1.10 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車輛的尾氣排放應符合國家環保排放標準的要求。
3.1.11 施工現場嚴禁焚燒各類廢棄物。
3.2 防治水土污染
3.2.1 施工現場應設置排水溝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經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網或河流。
3.2.2 施工現場存放的油料和化學溶劑等物品應設有專門的庫房,地面應做防滲漏處理。廢棄的油料和化學溶劑應集中處理,不得隨意傾倒。
3.2.3 食堂應設置隔油池,并應及時清理。
3.2.4 廁所的化糞池應做抗滲處理。
3.2.5 食堂、盥洗室、淋浴間的下水管線應設置過濾網,并應與市政污水管線連接,保證排水通暢。
3.3 防治施工噪聲污染污染
3.3.1 施工現場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及其測量方法》(GB 1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并可由施工企業自行對施工現場的噪聲值進行測量和記錄。
3.3.2 施工企業的強噪聲設備宜設置在遠離居民區的一側,并應采取降低噪聲措施。
3.3.3 對因生產工藝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確需在夜間進行超過噪聲標準施工的,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夜間施工。
3.3.4 運輸材料的車輛進入施工現場,嚴禁鳴笛,裝卸材料應做到輕拿輕放。
4 環境衛生
4.1 臨時設施
4.1.1 施工現場應設置辦公室、宿舍、食堂、廁所、淋浴間、開水房、文體活動室、密閉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設施等臨時設施。臨時設施所用建筑材料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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