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治理設施,在新大氣法中怎么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具體處罰如下:
1、因非人為因素操作失誤或設備故障所致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當事人初次違法,或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2、 因人為因素所致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當事人初次違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 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當事人初次違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4、兩次以上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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