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 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完善生態環境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企業依法誠信經營,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關于進一步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冀政字〔2019〕30號)等規定和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省區域內重點排污單位的生態環境信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信用管理,是指生態環境部門依據企業生態環境行為的有關信息,按照生態環境信用評價標準和程序,生成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級別,并與有關部門聯合實施激勵懲戒措施的活動。
第四條 生態環境信用管理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動態更新、部門聯動、獎懲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制定全省統一的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標準,指導全省企業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及信用修復工作。
各市(含雄安新區,定州、辛集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企業生態環境信用初次評價、動態評價等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級別
第六條 本省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全部納入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管理體系。
第七條 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級別分為良好、守信、一般失信、嚴重失信和“黑名單”五個級別。
第八條 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級別分值計算指標實行百分制。
(一)良好企業:分值85分及以上;
(二)守信企業:分值70-84分;
(三)一般失信企業:分值50分—69分;
(四)嚴重失信企業:分值30分—49分;
(五)“黑名單”企業:分值29分及以下。
第三章 初次評價標準及實施
第九條 生態環境部門對首次納入生態環境信用管理體系的企業予以生態環境信用初次評價。根據現場檢查情況、相關材料等,按照《河北省企業生態環境信用初次評價標準》賦予企業生態環境信用初始分值。
第十條 生態環境信用初次評價內容包括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制度、污染物排放控制、大氣污染物管控、水污染物管控、工業固體廢物管控、土壤污染風險管控、環境監測管理、重污染天氣應對、環境應急管理、環境敏感區保護、企業內部環境管理等。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信用初始分值生成后,企業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于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告知企業。企業有異議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提出書面核查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核實。
第十二條 在規定期限內企業未提出異議或者經核實無誤的,生態環境部門及時通過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管理系統公開,并將有關信用信息按要求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納入全省信用管理體系。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于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對現有重點排污單位的生態環境信用初次評價。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