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城鎮供水設施改造與建設“十二五”規劃及2020年遠景目標的規劃目標與任務
1.遠期目標
持續推進城鎮供水設施建設,提高公共供水普及率,至2020年,基本形成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要求相適應的城鎮供水安全保障體系,實現城鎮公共供水全面普及,供水能力協調發展,供水水質穩定達標。
2.短期目標
(1)保障城鎮供水水質。解決因水源污染、設施落后等導致的飲用水水質不安全問題。
(2)擴大公共供水范圍。提高公共供水普及率,設市城市達到95%、縣城達到85%、重點鎮達到75%,滿足新增城鎮人口的用水需求。
(3)降低供水管網漏損。80%設市城市和60%縣城的供水管網的漏損率達到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地級以上城市建設和完善供水管網數字化管理平臺。 1.供水設施改造
通過水廠處理工藝升級改造和管網更新改造,解決因水源污染和供水設施落后造成的供水水質不達標問題,降低管網漏損。
2.新建供水設施
適應快速城鎮化發展要求,擴大公共供水服務范圍,推進城鄉統籌區域供水,進一步提高城鎮公共供水的設施產能和公共供水普及率。
3.水質檢測與監管能力建設
統籌兼顧,合理布局,大力推進供水企業水質檢測能力建設,進一步完善“兩級網三級站”水質監測體系,全面提升供水安全監管水平。
4.供水應急能力建設
健全應急響應機制,完善應急預案;完善水廠應急處理設施、儲備應急供水專項物資、加強應急搶險專業隊伍建設,全面提高應急供水保障能力。 1.供水設施改造
水廠改造:對出廠水水質不能穩定達標的水廠全面進行升級改造,總規模0.67億立方米/日,其中:
(1)設市城市改造水廠規模0.48億立方米/日。
――針對水源污染導致出廠水耗氧量和氨氮等主要指標超標的水廠,以增加預處理、深度處理工藝為主進行升級改造,規模約0.29億立方米/日;
――針對現有工藝不完善導致出廠水渾濁度等指標超標的水廠,以強化和完善常規處理為主進行升級改造,規模約0.14億立方米/日;
――針對現有工藝不完善導致出廠水鐵、錳、氟化物、砷等指標超標的廳舉地下水廠,以增加除鐵、錳、氟、砷工藝為主進行升級改造,規模約0.05億立方米/日。
(2)縣城改造水廠規模0.13億立方米/日。
――針對水源污染導致出廠水耗氧量和氨氮等主要指標超標的水廠,以增加預處理、深度處理工藝為主進行陵伏滾升級改造,規模約0.02億立方米/日;
――針對現有工藝不完善導致出廠水渾濁度等指標超標的水廠,以強化和完善常規處理為主進行升級改造,規模約0.07億立方米/日;
――針對現有工藝不完善導致出廠水鐵、錳、氟化物、砷等指標超標的地下水廠,以增加除鐵、錳、氟、砷工藝為主進行升級改造,規模約0.04億立方米/日。
(3)對重點鎮的設施簡陋的水廠進行改造,規模0.06億立方米/日。
管網更新改造:對使用年限超過50年和灰口鑄鐵管、石棉水泥管等落后管材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共計9.23萬公里,其中:設市城市4.20萬公里,縣城2.51萬公里,重點鎮2.52萬公里。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對供水安全風險隱患突出的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改造,改造規模約0.08億立方米/日,涉及城鎮居民1390萬戶。
2.新建供水設施
新建水廠:新建水廠規模共計0.55億立方米/日,其中:設市城市0.31億立方米/日,縣城0.15億立方米/日,重點鎮0.09億立方米/日。
新建管網:新建管網長度共計18.53萬公里尺余,其中:設市城市6.79萬公里,縣城5.77萬公里,重點鎮5.97萬公里。
3.水質檢測與監管能力建設
(1)水廠和企業水質檢測能力建設
提高水廠的水質檢測能力,滿足水廠運行的水質控制和供水水質管理要求。
――所有城鎮水廠都應建設水質化驗室,并至少具備新標準要求的10項日常檢測指標的檢測能力;規模達到10萬立方米/日以上或水源水質、運行工藝等有特殊檢測要求的水廠,可根據實際需要和條件相應提高水質檢測能力;
――規模達到30萬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水廠或供水企業,至少應具備新標準要求的42項月檢指標的檢測能力。
(2)城市和區域水質檢測能力建設
按照合理布局、全面覆蓋和資源共享的原則,依托現有的水質檢測機構,進一步完善“兩級網三級站”水質監測體系。
――以“地方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為基礎,通過提升現有檢測機構的技術裝備,使每個地級市具備標準中要求的42項以上月檢指標的檢測能力,以滿足本轄區內水質月度檢測需求及地方水質督察的需求;
――以“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為基礎,通過提升現有檢測機構的技術裝備,使每個省、自治區具備標準要求的106項指標的檢測能力,以滿足本轄區內水質年度檢測及國家水質督察的需求。
(3)國家行業水質監管能力建設
加強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中心站的水質檢測和科研能力建設,提升城鎮供水行業對各地供水水質的監管能力和業務水平,推動國家飲用水水質與安全監控工程技術發展。
4.應急能力建設
(1)供水企業應配備必要的應急檢測設備、儲備應急物資,建立應急搶修隊伍。水廠應配備針對本地區水源特征污染物的藥劑投加、計量裝置和設施等。
(2)市縣政府應增強城市供水系統的應急調度能力,完善應急供水相關設施,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有條件的地方,可將置換的地下水作為應急備用水源。
(3)建立國家和省級應對重特大突發性事件的應急搶險專業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供水裝置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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