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管護內容?
(一)筑牢管護基礎。
1.前移管護關口。堅持建管并重,將農田水利設施建后管護作為新建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內容,在規劃設計、建設施工、項目監理、竣工驗收等環節,統籌考慮項目建設和運營管護。
2.夯實工程質量。強化項目施工管理,嚴格建設標準,加強工程監理,完善檔案資料,嚴把采購和施工質量關、項目竣工驗收關,從源頭上夯實工程質量基礎。對工程質量保證期內的質量缺陷,施工單位要按照合同約定負責維修和更換,并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
3.明晰設施產權。按照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以及理順農業灌溉用電設施建管體制等有關規定,明晰不同類型設施的產權。政府投資建設的農田水利設施產權原則上歸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4.規范工程移交。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農業農村部門,與項目所在鄉鎮(街道)辦理工程移交登記手續,交接工程設施清單和項目設計、驗收等備份資料,指導鄉鎮(街道)與管護主體簽訂管護協議和目標責任書,納入農業農村部門統一監管范圍。
(二)落實管護人員。
1.實行井長制。村黨支部書記任本村井長,牽頭負責轄區內機井及其他農田水利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等工作,協調解決管護和使用中的矛盾和問題,加強對管護人員的管理指導。
2.設立管護員。根據農田水利設施數量,村級要確定若干名管護員,負責農田水利設施的運行管護。管護員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通過設立公益崗予以安排。管護員由鄉級農業農村機構統一管理,人員補助按縣級核定標準發放。
3.確定維修員。鄉級政府負責農田水利設施的維修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若干名維修人員,由鄉級農業農村機構管理。各地也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維修問題。
(三)保證管護經費。
1.強化財政保障。按照“政府主導、多方參與、水費提取、其他補充”的原則,建立管護經費穩定保障機制。縣級要修訂完善管護辦法,將管護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依據已建高標準農田面積,明確畝均投入標準,實行專款專用。省級、市級要安排落實管護獎補資金。
2.合理收取水費。縣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根據農業灌溉取水、農田水利工程管護等成本,合理制定和調整農業水價,并向省發展改革部門報備。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區要按照現行機制規范收取水費。其他地方可參照“以電折水”的形式收取水費,標準不得超過當地發展改革部門核定的“以電折水”價格。收取的水費在支付電費等成本后,剩余部分可用于補充管護經費。
3.拓寬籌資渠道。各地可按規定通過使用高標準農田建設結余資金、評價激勵資金、管護獎補資金、新增耕地指標交易收入和統籌整合涉農資金,以及村級集體經濟收入提取、社會捐贈等方式籌措管護資金。鼓勵各地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拓展管護經費來源。
4.嚴格資金管理。縣級要規范管理使用財政預算列支和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管護經費,建立管護維修基金,通過“基金池”管理方式,保持管護資金總量穩定。管護資金主要用于維修農田水利設施、購置簡易維修工具和運行監測設備、推進管護信息化建設、支付管護人員補助等。
(四)創新管護方式。
1.依托用水協會管護。統籌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和健全管護機制,發揮農民用水協會在農田灌溉水費計收、工程管護等方面的優勢,提供涉農用水服務,落實具體管護措施。
2.委托經營主體管護。發揮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用管一體的優勢,委托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按照合同約定落實管護要求、履行管護責任。
3.鼓勵市場主體參與管護。縣級政府可采取市場化手段,通過工程總承包、特許經營、專業公司管理等方式,由第三方對農田水利設施實行一體化開發、建設、管護;可通過引入商業保險等,解決設施管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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