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應急處置基本原則?
一、簡述應急處置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原則。以落實實踐科學發展觀為準繩,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作為首要任務。
(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原則。在本單位領導統一組織下,發揮各職能部門作用,逐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建立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三)依靠科學,依法規范原則。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利用現代科學技術,發揮專業技術人員作用,依照行業安全生產法規,規范應急救援工作。
(四)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原則。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基本方針,堅持突發事件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重點做好預防、預測、預警、預報和常態下風險評估、應急準備、應急隊伍建設、應急演練等項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規范性和可操作性。
應急預案的主要原則
1)應急預案應針對那些可能造成企業、系統人員死亡或嚴重傷害、設備和環境受到嚴重破壞的突發性災害,如火災、爆炸、危房倒塌、毒氣泄漏等。
2)應急預案是對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必要補充,應急預案應以完善的預防措施為基礎,體現“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3)應急預案應以努力保護人身安全、防止人員傷害為第一目的,同時兼顧設備和環境的防護,盡量減少災害的損失程度。
4)應急預案應結合實際,措施明確具體,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5)應急預案應經常檢查修訂,以保證先進科學的防災、減災設備和措施被采用。
二、危險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技術有哪些?
你好,固體危險廢物處理方式一般為:
1、焚燒處理;
2、填埋處理;
3、物化處理。一般使用焚燒處理
三、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利用率如何證明?
用處理前的質量和處理后的質量對比,可證明
四、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
應該是當地的廢品回收公司處置。
五、醫療固體廢物的處置管理?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四條 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給予適當的支持。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 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
有陸路通道的,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后,方可通過水路運輸。
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第三章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運送工具使用后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 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二十二條 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干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并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并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第二十六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后,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安全,不得丟棄、遺撒醫療廢物。
第二十八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并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九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
第三十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三十一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可以納入醫療成本。
第三十二條 各地區應當利用和改造現有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和其他設施,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并達到基本的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 尚無集中處置設施或者處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應當在1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級市應當在2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旗)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在尚未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確定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方式和處置單位。
第五章 監 督 管 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及時核實,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檢查,了解情況,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資料,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條 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控制現場,并根據需要責令暫停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四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 法 律 責 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并可以對政府主要領導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時未及時采取減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許可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并可以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五)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六)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七)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
第四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四)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明知托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醫療廢物,仍予以運輸的,或者承運人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載運的,按照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尸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廢物的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 軍隊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管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制定管理辦法。
六、簡述請購單的處理原則?
請購單的處理原則:按重要性排序
采購作業內容是從收到“請購資料”開始進行分發采購資料,由采購經辦人員先核對請購內容,查閱“廠商資料”、“采購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后,開始辦理詢價,于報價后,整理報價資料,擬訂議價方式及各種有利條件,進行議價,辦妥后,依核決權限,呈核訂購。
七、簡述安全使用和處理銳器的原則?
安全使用和處理銳器的原則:
①將所有使用過的一次性手術刀、縫針、注射器針頭等直接丟棄在利器盒里。
②避免雙手回套針頭,如需重套,應使用專用的針頭移除設備或使用單手操作技巧完成。
③不要徒手彎曲或掰斷針頭。
八、固體廢物的最終處置方法有哪些?
固體廢物處理技術涉及物理學、化學、生物學、機械工程等多種學科,主要處理技術有如下幾方面:
(1)固體廢物的預處理。
在對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和最終處理之前,往往需要實行預處理,以便于進行下一步處理。
預處理主要包括固體廢物的破碎、篩分、粉磨、壓縮等工序。
(2)物理法處理固體廢物。
利用固體廢物的物理和物理化學性質,從中分選或分離有用或有害物質。
根據固體廢物的特性可分別采用重力分選、磁力分選、電力分選、光電分選、彈道分選、摩擦分選和浮選等分選方法。
(3)化學法處理固體廢物。
通過固體廢物發生化學轉換回收有用物質和能源。
煅燒、焙燒、燒結、溶劑浸出、熱分解、焚燒、電力輻射都屬于化學處理方法。
(4)生物法處理固體廢物。
利用微生物的作用處理固體廢物。
其基本原理是利用微生物的生物化學作用,將復雜有機物分解為簡單物質,將有毒物質轉化為無毒物質。
沼氣發酵和堆肥即屬于生物處理法。
(5)固體廢物的最終處理。沒有利用價值的有害固體廢物需進行最終處理。最終處理的方法有焚化法、填埋法、海洋投棄法等。固體廢物在填埋和投棄海洋之前尚需進行無害化處理。
九、信息安全的處置原則?
1、主要領導人負責原則。
信息安全保護工作事關大局,影響組織和機構的全局,主要領導人必須把信息安全列為其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并負責提高、加強部門人員的認識,組織有效隊伍,調動必要資源和經費,協調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與各部門的工作,使之落實、有效。
2、規范定級原則。
有關部門或組織根據其信息重要程度和敏感程度以及自身資源的客觀條件,應按標準確定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相應等級,并在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后,切實遵從相應等級的規范要求,制定相應的安全策略,并認真實施。
3、依法行政原則。
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主要體現為行政行為,因此必須保證信息系統安全行政主體合法、行政行為合法、行政內容合法、行政程序合法。
4、以人為本原則。
威脅和保護這兩個對立面是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體。實踐表 明它們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人為的因素。加強信息安全教育、培訓和管理,強化安全意 識和法治觀念,提升職業道德,掌握安全技術是做好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證。
5、注重效費比原則。
安全需求的不斷增加和現實資源的有限性使安全決策赴于兩難境地。恰當地把握效費比是從全局上處置好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一個平衡點。
6、全面防范、突出重點原則。
全面防范是信息系統綜合保障措施。它需要從人員、管理和技術多方面,在預警、保護、檢測、反應、恢復和跟蹤等多個環節上采用多種技術實施。同時,又要從組織和機構的實際情況出發,突出自身的信息安全管理重點。不同的部門、不同的信息系統應有不同的信息安全管理重點。
7、系統、動態原則。
信息系統安全管理的系統特征突出。要按照系統工程的要求,注意各方面,各層次、各時期的相互協調、匹配和銜接,以便能按照“木桶原理”體現信息保護安全管理的系統集成效果。同時,信息保護安全管理又是一種狀態和過程,隨著系統脆弱性及其強度的時空分布的變化,威脅程度的提高,系統環境的變化以及人員對系統安全認識的深化等,必須及時地將現有的安全策略、風險接受程度和保護措施進行復查、修改、調整以至提升安全管理等級。
8、特殊的安全管理原則。
在制定和實施安全策略和技術措施時,必須遵循安全管理的10個特殊原則。
十、銀川榮潔生活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有限公司介紹?
簡介:銀川榮潔生活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01月08日,主要經營范圍為生活固體廢物、建筑垃圾、渣土處理、疏通地下管道及化糞池等。
法定代表人:王新寧
成立時間:2004-01-08
注冊資本:345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640100000000703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公司地址:銀川市興慶區解放東街108號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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