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固體廢物管理標準?
一、醫院固體廢物管理標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四條 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給予適當的支持。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 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
有陸路通道的,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后,方可通過水路運輸。
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第三章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運送工具使用后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 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二十二條 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干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并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并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第二十六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后,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安全,不得丟棄、遺撒醫療廢物。
第二十八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并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九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
第三十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三十一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可以納入醫療成本。
第三十二條 各地區應當利用和改造現有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和其他設施,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并達到基本的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 尚無集中處置設施或者處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應當在1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級市應當在2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旗)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在尚未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確定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方式和處置單位。
第五章 監 督 管 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及時核實,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檢查,了解情況,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資料,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條 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控制現場,并根據需要責令暫停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四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 法 律 責 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并可以對政府主要領導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時未及時采取減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許可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并可以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五)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六)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七)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
第四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四)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明知托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醫療廢物,仍予以運輸的,或者承運人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載運的,按照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尸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廢物的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 軍隊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管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海關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為規范進口貨物的固體廢物屬性鑒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程序。
1.2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進口物質、物品的固體廢物屬性鑒別,及相關部門對鑒別機構的管理。
1.3固體廢物屬性鑒別工作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3)《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
(4)《進口廢物管理目錄》;
(5)《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34330);
(6)《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
(7)《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1.4術語和定義
(1)固體廢物屬性鑒別
是指判斷進口物質、物品是否屬于固體廢物以及判斷其所屬固體廢物類別的活動。
(2)鑒別機構
是指接受海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的委托,從事固體廢物屬性鑒別的機構。
(3)委托方
是指向鑒別機構提出鑒別申請的機構或單位。
(4)委托鑒別
是指由委托方向鑒別機構申請進行固體廢物屬性鑒別的行為。
(5)復檢鑒別
是指對已經出具鑒別結論的同一批進口貨物再次進行固體廢物屬性鑒別的活動。
(6)樣品
是指從整批進口貨物中抽取,并能完整、真實地展示和反映貨物屬性特征的少量實物。
2固體廢物屬性鑒別工作程序
固體廢物屬性鑒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鑒別委托和受理、鑒別、復檢、分歧或異議處理等。
三、中國城市固體廢物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 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動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填 埋技術進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場、填埋場的選址、建設、運行、封場、土地復墾 等過程的環境保護要求,以及替代貯存、填埋處置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環境 保護要求,以及監測要求和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為強制性標準。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 2001 年,本次為首次修訂。
四、固體廢物浸出液標準?
腐蝕性鑒別:當pH值大于或等于12.5,或者小于或等于2.0時,則該廢物是具有腐蝕性的危險廢物。
2.急性毒性初篩:固體口服毒性半數致死量小于等于200mg/kg,液體口服毒性半數致死量小于等于500mg/kg;皮膚接觸毒性半數致死量小于等于1000mg/kg;蒸汽、煙霧或粉塵吸入毒性半數致死濃度小于等于10mg/L。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
3.浸出毒性鑒別:固態廢物遇水浸瀝,浸出液中任何一種危害成分含量超過規定的濃度限值,則可判定該固體廢物具有浸出毒性特征。
4.毒性物質含量鑒別:劇毒物質名錄中的任何一種物質的總含量≥0.1%的;有毒物質名錄中的任何一種物質總含量≥3%的;致癌物質名錄中任何一種物質總含量≥0.1%的;致突變性物質名錄中的任何一種的總含量≥0.1%的;生殖毒性物質名錄中的任何一種物質總含量≥0.5%的;含有多氯二苯并對二惡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的含量≥15 μg TEQ/kg。
5.易燃性鑒別:閃點溫度低于60℃的液體;摩擦或自發性燃燒而起火,點燃能劇烈而持續地燃燒并產生危害的固態廢物;可點燃的氣體。符合以上任何一個條件的固體廢物,屬于易燃性危險廢物。
6.反應性鑒別:具有爆炸性質;與水或酸接觸產生易燃氣體或有毒氣體;廢氣氧化劑或有機過氧化物。符合以上任何一個條件的固體廢物,屬于反應性危險廢物。
五、工業固體廢物的考核標準?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將工業廢物定義為: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在《固體廢物排污申報登記工作指南》中列出的工業固體廢物有28種之多,實際還有可能更多,工業固體廢物范圍太廣,這些工業廢物有些可以焚燒,有些可以回收,有些是不能焚燒的,就算焚燒也沒有價值,即不能消除,也不能改變性能,所以沒有專門針對工業固體廢物的焚燒標準,只有污泥的焚燒標準,危險廢物焚燒標準。生活垃圾不屬于工業固體廢物,也有專門的焚燒標準。
六、一般固體廢物處置標準?
1.應重點考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產生的滲濾液以及粉塵等大氣污染物等因素
2.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
3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4.確定其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國道或省道)、鐵路、飛機場、軍事基地等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
七、固體廢物檢測用什么標準物質?
固體廢棄物的檢測項目有哪些:
土壤水分:pH 值、有機質、金屬元素全量(鉛、鎘、鉻、銅、鋅、鎳、砷、汞等)
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全磷和有效磷、礦物油、金屬元素有效態分析(有效鐵、有效鋅等)
多氯聯苯、多環芳烴、鄰苯二甲酸酯、農藥殘留、氮素(全氮、水解性氮、銨態氮、 硝態氮)
固體廢物及固體廢物浸出液毒性檢測:腐蝕性、重金屬元素(鉛、鎘、砷、汞、六價鉻、銀、銅、鋅、鎳等) 、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多環芳烴、鄰苯二甲酸酯、農藥殘留等。
固體廢棄物的檢測標準以及檢測方法:
DB31/T 669-2012 固體廢棄物水上集裝化運輸通用要求
JB/T 10863-2008 固體廢棄物用有色金屬渦流分選機
GB 14554-1993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GB 15618―1995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18485―2001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18484―2001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16889―1997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2001
城鎮垃圾農用控制標準 GB 8172―1987
農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標準 GB 8173―198
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腐蝕性實驗方法標準GB/T 5087―1985
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 GB 4284―1984
工業廢渣中氰化物衛生標準 GB 18053-2000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8-2001
核輻射環境質量評價一般規定 GB 11215-89
森林土壤pH值的測定GB7859-87
八、進口固體廢物嚴重后果的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九、耕地占用稅的稅額標準如何規定?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國家耕地占用稅的稅額規定如下:
(1)以縣為單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1畝以下(含1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2~10元;
(2)人均耕地在1~2畝(含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1.6~8元;
(3)人均耕地在2~3畝(含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1.3~6.5元;
(4)人均耕地在3畝以上的地區,每平方米為1~5元。
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規定稅額減半征收;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稅額的50%。
廣東省耕地占用稅的稅額標準如下:
(1)以縣為單位(以下同),按1986年末國有統計部門統計的總人口和耕地總面積計算,人均耕地少于0.5畝的,每畝5333元(即8元/平方米);人均耕地0.5畝以上不足0.7畝的,每畝4000元(即6元/平方米);人均耕地0.7畝以上不足1畝的,每畝3333元(即5元/平方米);人均耕地1畝以上的,每畝2000千元(即3元/平方米)。
(2)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城市及其郊區,地級市及其郊區,縣級市,縣城及其郊區,以及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可按上述稅額標準提高50%征收。提高的具體比例,由縣或相當縣一級的人民政府核定。
(3)農村居民在當地規定的建房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規定稅額減半征收。
獲準征用或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向財政機關申報納稅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納稅款5‰的滯納金。
十、固體廢物中氯含量的國家標準?
國際標準分類中,固體中氯含量涉及到燃料。
在中國標準分類中,固體中氯含量涉及到固體燃料礦綜合、煤炭分析方法、固體燃料礦產勘察、航天器動力系統。
德國標準化學會,關于固體中氯含量的標準
DIN EN ISO 16994-2016 固體生物燃料.硫磺與氯總含量的測定(ISO 16994-2016).德文版本EN ISO 16994-2016
DIN EN 15408-2011 固體回收燃料.硫(S),氯(Cl),氟(F)和溴(Br)含量的測定方法;德文版本EN 15408-2011
DIN EN 15289-2011 固體生物燃料.硫磺與氯總含量的測定;德文版本EN 15289-2011
法國標準化協會,關于固體中氯含量的標準
NF X34-118-2016 固體生物燃料中硫和氯總含量的測定
NF X34-118-2015 固體生物燃料中硫和氯總含量的測定
NF X34-118-2011 固體生物燃料中硫和氯總含量的測定.
NF X34-222-2011 固體再生燃料.硫(S),氯(Cl),氟(F)和溴(Br)含量的測定方法
NF M03-009-1990 固體礦物燃料.用氧彈燃燒對氯的總含量的測定.特殊氯離子電極法
英國標準學會,關于固體中氯含量的標準
BS EN ISO 16994-2016 固體生物燃料.硫和氯總含量的測定
BS EN ISO 16994-2016 固體生物燃料.硫和氯總含量的測定
BS EN ISO 16994-2015 固體生物燃料.硫和氯總含量的測定
BS PD ISO/TS 18806-2014 固體礦物燃料. 氯含量的測定
BS EN 15408-2011 固體再生燃料.硫(S),氯(Cl),氟(F)和溴(Br)含量測定方法
BS EN 15289-2011 固體生物燃料.硫和氯總含量的測定
BS DD CEN/TS 15289-2006 固體生物燃料.硫磺和氯總含量的測定
歐洲標準化委員會,關于固體中氯含量的標準
EN ISO 16994-2016 固體生物燃料的硫和氯的總含量的測定(ISO 16994:2016)
EN ISO 16995-2015 固體生物燃料.水溶性氯,鈉和鉀含量的測定(ISO 16995:2015)
EN ISO 16995-2015 固體生物燃料.水溶性氯,鈉和鉀含量的測定(ISO 16995:2015)
EN 15408-2011 固體回收燃料.硫(S),氯(Cl),氟(F)和溴(Br)含量的測定方法
EN 15289-2011 固體生物燃料.硫和氯的總含量的測定
國際標準化組織,關于固體中氯含量的標準
ISO 16994-2016 固體生物燃料. 硫和氯總含量的測定
ISO/TS 18806-2014 固體礦物燃料. 氯含量的測定
,關于固體中氯含量的標準
JUS H.B8.719-1980 工業用1; 2;3;4; 5;6.六氯環己烷的分析.不溶于丙酮的固體物質的含量測定
行業標準-航天,關于固體中氯含量的標準
QJ 914.2-1985 復合固體推進劑(丁羧系統)過氯酸銨含量的分析方法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