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管理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一、黨員管理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黨員管理大多以制度的形式來體現,主要內容有: (1)黨員必須編入黨的一個組織的制度。黨章明確規定:“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黨員領導干部還必須參加黨委、黨組的民主生活會。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 (2)黨的組織生活制度。黨的組織生活,主要指黨員參加所在支部黨員大會和黨小組會,以及黨員領導干部單獨召開的民主生活會。黨員必須在黨的一個組織中過組織生活,是加強對黨員教育、管理和監督,促進黨員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的一項組織保證。 (3)黨員定期向黨組織匯報思想和工作的制度。黨員定期向黨組織匯報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況,是黨員接受黨組織教育和監督的一種形式,也是黨組織了解掌握黨員思想和工作情況,以便有針對性地進行教育和管理的一種途徑。 (4)黨員交納黨費制度。黨章規定:“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愿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并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時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按期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也是黨員關心黨的事業的具體表現。 (5)民主評議黨員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定期組織黨員開展民主評議,通過制度建設加強對黨員的經常性教育、管理和監督,是從嚴治黨、提高黨員素質的有效方法。 (6)黨員轉移組織關系制度。黨員的組織關系,是指黨員對黨的基層組織的隸屬關系。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是黨員政治身份的證明。黨員因調動工作等原因需要從一個單位或地區到另一個單位或地區,按規定應轉移黨員正式組織關系。有關黨組織只有接到其組織關系介紹信后,才能承認其黨員身份,并將其編入一個支部,參加組織生活。 (7)黨籍管理制度。黨籍,是指黨員資格。一個申請入黨的同志,當他履行了入黨手續,被批準為預備黨員后就有了黨籍。取得了黨籍,是一個人從組織上被承認為黨員的依據。 (8)流動黨員管理制度。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流動黨員越來越多,加強對流動黨員的管理,使他們在流動中能夠及時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組織的教育、管理和監督,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是新時期黨員管理的一個新課題。
二、試述我國中藥管理的主要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對中藥管理做出了一些明文規定。
1.《藥品管理法》的規定
“國家保護野生藥材資源,鼓勵培育中藥材。”(第3條)
“除中藥飲片的炮制外,藥品必須按照國家藥品標準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工藝進行生產,生產記錄必須準確無誤。……”
“中藥飲片必須按照國家藥品標準炮制,國家藥品標準沒有規定的,必須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范炮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范應當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10條第二款)
“藥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藥材,必須標明產地。”(第l9條)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可以出售中藥材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不得出售中藥材以外的藥品,……”(第21條)
“生產新藥或者已有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的,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批準文號;但是生產沒有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中藥飲片除外。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中藥飲片品種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第31條)
“藥品必須符合國家藥品標準。中藥飲片依照本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執行。”(第32條)
“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沒有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除外。”(第34條)
“國家實行中藥品種保護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36條)
“新發現和從國外引種的藥材,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銷售。(第46條)”
“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第47條)
“發運中藥材必須有包裝。每件包裝上,必須注明品名、產地、日期、調出單位。并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第53條)
“中藥材的種植、采集和飼養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第103條)
2.《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藥品生產企業生產藥品所使用的原料藥,必須具有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藥品批準文號或者進口藥品注冊證書、醫藥產品注冊證書;但是未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中藥飲片除外。”(第9條)
“國家鼓勵培育中藥材。對集中規模化栽培養殖、質量可以控制并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條件的中藥材品種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實行批準文號管理。”(第40條)
“生產中藥飲片,應當選用與藥品性質相適應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包裝不符合規定的中藥飲片,不得銷售。中藥飲片包裝必須印有或者貼有標簽。”“中藥飲片的標簽必須注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產品批號、生產日期,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飲片還必須注明批準文號。”(第45條)
3.中藥管理的其他規定
(1)國家對部分重點中藥材購銷實行嚴格管理
在購銷活動中實行國家管理的重點中藥材有以下兩類:
第一類:野生、名貴品種,麝香、杜仲、厚樸、甘草。
第二類:產地集中、調劑面大的品種,黃連、當歸、川芎、生地、白術、白芍、茯苓、麥冬、黃芪、貝母、銀花、牛膝、元胡、桔梗、菊花、連翹、山萸肉、三七、人參、牛黃,共20種。
(2)國家實行進出口管理的中藥材品種
①實行部分中藥材出口管理的規定
出口按照先國內、后國外的原則,國內中藥材生產供應嚴重不足時應停止或減少出口,國內供應有余品種應鼓勵出口。出口中藥材必須經對外經濟貿易部門審批,辦理《出口中藥材許可證》后,方可辦理出口手續,目前國家對35種中藥材出口實行審批管理,具體品種如下:人參、鹿茸、當歸、蜂王漿(包括粉)、三七、麝香、甘草及其制品、杜仲、厚樸、黃芪、黨參、黃連、半夏、茯苓、菊花、枸杞、山藥、川芎、生地、貝母、銀花、白芍、白術、麥冬、天麻、大黃、冬蟲夏草、丹皮、桔梗、元胡、牛膝、連翹、羅漢果、牛黃。
②實行部分中藥材進口審批管理
根據國務院1986年1月15日國發(1986)8號文件的規定,國家對以下l3種中藥材實行進口審批制度:首先取得《進口許可證》后,方可進口,具體品種是:豆蔻、血竭、羚羊角、廣角、豹骨、沉香、牛黃、麝香、砂仁、西紅花、胖大海、西洋參、海馬。為進一步加強進口藥材監督管理,保證進口藥材質量,2005年3月2日召開的全國藥品注冊工作會討論制定了《進口藥材管理辦法》。
三、軍事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軍事制度,即組織、管理、發展和儲備軍事力量的制度。其主要包括:國家的軍事領導體制、武裝力量體制、國防經濟體制、武器裝備發展的管理制度、兵役制度、動員制度、民防制度等。軍隊的組織體制編制有訓練體制、后勤保障體制、政治工作制度、人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和稱謂、標志的規定等。一般由國家及其軍隊制定,以法律、法令、條令、條例、規則等規范性文件頒行。
軍制屬上層建筑,由經濟基礎決定,并受社會政治制度、經濟條件、科技水平和戰爭局勢、戰略方針、武器裝備、軍事理論以及民族、歷史、地理等多種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它反映一定階級的意志,為一定的階級利益服務。它的基本作用在于保障軍事建設,以便有效地準備和實施戰爭。軍制隨著國家、軍隊的產生而產生,發展而發展。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隨著無產階級革命的發展和社會主義國家的建立,產生了社會主義軍制。
四、制度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1.年初編制BU制造部門內部審核計劃,涵蓋QMS/CSR/EHS體系的要求,各區域每季度各體系審核一次;根據審核計劃,組織各區域的審核,出具審核報告;根據結果跟蹤監控問題點的整改直至關閉
2.接上游部門的審核通知;根據審核通知制訂迎審實施計劃,組織相關部門召開會議,輸出迎審任務分解
3.根據迎審計劃,組織按時跟蹤審核所需材料的準備情況
4.迎接審核,配合實施審核過程
5.根據審核結果進行問題點的整改,提交整改材料直至關閉;流程學習:內部流程變更/接收BPA File Message郵件-制定學習計劃-組織相關部門學習;流程梳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各部門提出流程梳理需求-體系員登記-組織該流程的梳理-發放流程-監督責任部門組織流程學習;流程監督:利用內部審核監督流程執行情況
6.進行危險源與重要危險源的的識別,并梳理清單,梳理職業危害崗位,進行職業危害崗位人員
7.保密體系建設;保密權限管理;保密區域管理;保密協議、電子設備等相關工作。
五、分級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總的原則是下管一級。
干部分級管理是中央和各級黨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實行逐級分工管理干部的制度。中央和各級黨委管理干部的范圍,總的原則是下管一級。分級管理的特點是權力權限分界清晰,責任目標量化到基層,上級進行宏觀規劃,下級負責具體落實,上級務虛,下級務實。中央政府進行宏觀的政治、軍事、經濟、科技和教育的規劃,各級政府負責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政策制度的具體落實。
中央和各級黨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實行逐級分工管理干部的制度。
目前,中央和各級黨委管理干部的范圍,總的原則是下管一級。
六、項目管理制度的項目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項目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是管人和理事。管人和理事是在一個特定的環境下和具體的專業領域內進行的。管人包括崗位設置與人員的行為規范管理。理事需要明確各種管理事務的相互關系,處理原則、程序,應該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應該怎么做,不能怎么做;要做到什么程度。行為和處事的結果會得到什么樣的獎懲等。綜合而論,崗位責任和管理流程都是制度的一部分,只不過崗位責任和管理流程是在其重點領域更有側重。項目管理制度是項目成功管理的主要支撐之一。具體而言,常用的項目管理制度包括項目范圍管理制度、項目進度管理制度、項目成本管理制度、項目質量管理制度、項目人力資源管理制度、項目溝通管理制度、項目風險管理制度、項目采購管理制度、項目中止制度,等等。
七、我國現行主要土壤管理制度的優點?
我國的土地制度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管理的終極目標是最大限度地滿足全社會對土地的需求,并保證全國土地資源得到合理和充分有效地利用,維護國土生態安全,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基礎資源支撐。
國家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形勢對土地資源進行宏觀規劃和統籌利用,即在一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土地的需求以及當地的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對該地區范圍內全部或大部土地的利用方式做長期的、戰略性的總體布局和安排。近期根據我國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生態環境質量以及主要土地生態服務功能類型及稟賦對整個國土劃分為優化開發區、重點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
通過對土地資源的宏觀管理形成合理的土地資源開發空間結構,實現人口、經濟、 資源與生態的協調發展。
土地的公有制能夠保證一些關系民生和國家經濟發展的基礎設施的用地需求。不僅如此,國家對土地的限時限量供應可以調節
八、西周商業管理的主要制度及具體措施?
西周在重視發展各地農業生產的同時,周代各王普遍重視商業經濟的重要作用,當時還沒有形成影響中國古代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農抑商"的觀念。對商業的重視,與商代社會的商業發展有一定關系。統治者在強調農業生產時,也鼓勵經營商業的活動。周初時曾遇到大荒年,周文王運用一些商業政策推動商業發展以緩解經濟危機。《逸周書·大臣》記載他在"告四方游旅"中說:各地的游商客旅,這里為你們提供交通上的方便;如認為這里的貨幣輕,可以另發重幣,輕重并行,你們不會吃虧;你們的貨物可以隨到隨賣不耽擱,早晚都可以買賣。周文王的這個政策,顯然對鼓勵和吸引外地商人很有作用。
另據《逸周書·大聚》載,為了使市邑迅速繁榮,西周官府還鼓勵偏僻鄉村集市的商旅遷居城市,即實施"招商"政策,規定"能來三室者與一室之祿",意即遷來三家時,一家的供給由政府負擔。這是西周初年扶持商業發展的又一優惠政策。在《尚書·洪范》中,周武王對于八個方面的政務安排中,第一位是農業生產,第二位就是商業貿易,足見對商業經濟的重視。在西周社會中,住在農村小邑的農業勞動者稱為野人,工商業者則一般都居住在都城大邑,稱為國人。西周晚期,工商業者已在社會經濟生產和生活中發揮了越來越大的作用,商人成為社會上有一定影響的力量。周厲王時期,國人因不堪忍受統治者的盤剝而舉行暴動,參加起義的有很多是從事商業的平民。
西周王朝之所以在重視農業生產時并不輕商,主要出于以下幾個原因:
第一,西周的統治者認識到商業貿易活動給奴隸主貴族帶來許多物資財富。在大量的商品交易中,占主要地位的仍是以物易物的地區間土特產品的交流,對社會生產十分有利,也不會對社會的政治穩定有什么威脅。由于商業的發展,中原地區和沿海各地的貿易往來日趨頻繁,促進了先進生產技術和文化的交流,有力地推動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第二,王室和各封國諸侯能夠直接比較牢固地控制農業、手工業和商業。周王和諸侯、大小奴隸主貴族用官府名義掌管著大批商業奴隸和手工業奴隸,指揮他們在生產商品的同時進行商業活動,并把生產和買賣都限制在不損害他們利益的范圍之內。官營商業之外的販夫販婦私人經營十分有限,雖然涉及面很廣泛,但主要是少量小生產者在農閑時出售自己為數不多的剩余產品,即使這種經營,也在官府的嚴密監督下進行,從上市到價格都納于市場的管理之中,不會危及貴族集團的利益。
第三,西周的土地制度限制了"棄農經商",商業的發展還沒有構成對農業生產的破壞或妨礙。西周中期以前,土地還不能隨意買賣;只是到了西周晚期,土地的私人交易才漸成勢頭,這也是春秋戰國以后形成"重農抑商"的重要原因。因此,西周的商業發展得到了統治者的支持。
九、物業管理條例的制度特色主要體現?
一、物業管理條例的制度體現為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國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三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第二十九條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二條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會員制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酒店會員管理制度:
一、打折功能:按照卡內的折扣信息給予住房和餐菜品相應折扣。
二、儲值功能:會員卡可提前預存金額,以方便消費。
三、會員功能:
1.酒店會員憑會員卡可享受酒店住房和餐廳菜品執行價的8.8折優惠,協議單位和特別客戶可根據達成的協議給予相依的折扣。
2、所有會員住房可延遲到15:00退房,免收半天房租。
3.會員優先享受酒店預訂、會員特價和各項優惠措施。
4、享受酒店的消費積分獎勵和邀請免費參加酒店舉辦的各類會員聯誼活動和參加抽獎活動。會員卡的辦理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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