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廢棄物環境防治原則有哪些(六大污染防治法?)
一、六大污染防治法?
一、明確噪聲污染內涵,擴大法律適用范圍
二、完善噪聲標準體系,科學精準依法治污
三、強化噪聲源頭防控,筑牢污染第一防線
四、加強噪聲政府責任,明確目標考核評價
五、分類防控噪聲污染,對癥下藥精準施策
六、聚焦噪聲擾民難點,保障安寧和諧環境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當天,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一〇四號主席令,將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噪聲污染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越來越成為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關心的問題。修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具體行動,是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安寧和諧環境需要的務實舉措,是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客觀需要。
現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老《噪聲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實施20多年來,僅在2018年對個別條款作出修正,即對第14條關于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的條款作出修正。
二、減少固體污染物的途徑有哪些?
1、海洋處置
海洋處置主要分海洋傾倒與遠洋焚燒兩種方法。隨著人們對保護環境生態重要性認識的加深和總體環境意識的提高,海洋處置已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
2、陸地處置
陸地處置包括土地耕作、工程庫或貯留池貯存、土地填埋以及深井灌注幾種。其中土地填埋法是一種最常用的方法。
3、破碎方法
對固體廢物的破碎方法可分為干式、濕式和半濕式破碎三種。其中濕式破碎和半濕式破碎是在破碎的同時兼有分級分選的處理,干式破碎就是通常所說的破碎,可分為機械能破碎和非機械能破碎兩種方法。
三、國家對固體廢的污染環境防治實行什么基本原則?
【】對固體廢物的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減量化,就是是排放的污染物減低到最低程度,能力達到零排放。資源化,就是變廢為寶,做到廢物不廢。無害化,就是使固體廢物不對環境 產生污染。
四、危廢處置的四大原則?
危險廢物的最終安全處置,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區別對待、分類處置、嚴格管制危險廢物和放射性廢物
根據不同廢物的危害程度與特性,區別對待,分類管理。對具有特別嚴重危害性質的危險廢物,處置上應比一般廢物更為嚴格并實行特殊控制。這樣,既能有效地控制主要危害,又能降低處置費用。
(2)集中處置原則
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把推行危險廢物的集中處置,作為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的重要措施和原則。對危險廢物實行集中處置,不僅可以節約人力、物力、財力,有利于監督管理,也是有效控制乃至消除危險廢物污染危害的重要形式和主要的技術手段。
(3)無害化處置原則
危險廢物最終處置的基本原則,是合理地、最大限度地將危害廢物與生物圈相隔離,減少有毒有害物質釋放進入環境的速度和總量,將其在長期處置過程中對人類和環境的影響減至最小程度。
2.危險廢物處置的基本原理
危險廢物的處置,在設計上采用三道防護屏障組成的多重屏障原理。
(1)廢物的屏障系統
根據填埋的危險廢物的性質進行預處理,包括固化或惰性化處理,以減輕廢物的毒性或減少滲濾液中有害物質的濃度。
(2)密封屏障系統
利用人為的工程措施將廢物封閉,使廢物滲濾液盡量少地突破密封屏障,向外溢出。其密封效果取決于密封材料品質、設計水平和施工質量保證。
(3)地質屏障系統
地質屏障系統包括場地的地質基礎、外圍和區域綜合地質技術條件。
地質屏障的防護作用大小,取決于地質介質對污染物質的阻滯性能和污染物質在地質介質中的降解性能。良好的地質屏障應達到下述要求:
1) 土壤和巖層較厚、密度高、均質性好、滲透性低,含有對污染物吸附能力強的礦物成分;
2) 與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動力聯系較少,可減少地下水的入浸量和滲濾液進入地下水的滲流量;
3) 從長遠上,能避免或降低污染物質的釋出速度。
地質屏障系統決定“廢物屏障系統”和“密封屏障系統”的基本結構。如果經查明地質屏障系統性質優良,對廢物有足夠強的防護能力,則可簡化這兩道屏障系統的技術措施。所以地質屏障系統制約了固體廢物處置場的工程安全和投資強度。
五、對固體廢棄物的處理要求是什么呢?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對處置作了明確定義,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份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處理則沒有查到明確的定義,個人理解,處理更多是強調過程和方法,處置更多是強調活動及最終的消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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