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是不是可以處理危險廢物
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第408號令)和《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環發[2004]16號)等相關要求,從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項目單位資質審核的有關問題如下: 一、申請從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項目的業主單位,其資質由省、市(州)二級環保部門分別審核:申請從事危險廢物處置單位資質審核由省環保局負責;申請從事醫療廢物處置單位資質審核由市(州)環保局負責。原則上,對項目單位的資質審核不單獨進行審批,其相關資質條件可納入項目單位招標文件中確認。 二、各地環保局確定和審核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單位資質條件時,可根據各地項目建設前期工作的進展情況,參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中的有關基本要求,予以把握。 三、項目建成投入運行前,必須按照國務院第408號令的要求辦理并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否則,一律不得從事任何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 據我所知,處理危險廢物的經營許可類證書的話只有這一種了,但是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必須領取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才可以處理危險廢物。
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h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與監督管理工作。
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換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擴展資料: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禁止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電子類危險廢物。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與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并將收集的廢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在90個工作日內提供或者委托給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