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生活垃圾處理條例?
《連云港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第三條【管理工作原則】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分類管理、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原則,按照市場化運作、產業化發展的思路,通過實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
第四條【分類標準】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廢棄物,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質,主要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 ,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予以調整。
第五條【政府、居(村)民委員會職責】 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將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統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各項政策和措施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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