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紙造紙廢水污泥屬于危廢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2113境防治法》的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5261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首先需要明確廢4102紙造紙廢水污泥是否可以排除在《1653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之外,如可以排除則可以委托廣東省危險廢物鑒定中心(廣東省危險廢物鑒定評專估有限公司)去進行危險特性鑒別,鑒別結論為不具有危險特性則廢紙造紙廢水屬污泥不屬于危險廢物。
hw13污染源算危廢嗎?
要看是母液還是廢水(廢水處理污泥算危廢),母液屬于HW13(廢有機樹脂)類危廢,廢水值得商榷,我個人認為應該不屬于危險廢物,但適用水污染防治相關法規標準。屬于危廢的,你應該將其送至有廢有機樹脂處理資質的單位,并運行危廢轉移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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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條例》等七件...
一、對《浙江省水土保持條例》作出修改
1.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報送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前”修改為“開工建設前”。
2.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br>
3.刪去第三十五條第六項。二、對《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中的“辦理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前”修改為“開工建設前”。三、對《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作出修改
1.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自動許可進口目錄”修改為“非限制進口目錄”。
2.刪去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3.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立項審批”修改為“項目審批或者核準”。
4.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br>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委托許可的,應當遵守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
5.刪去第三十二條。
6.將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六條合并,作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向省外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經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申請向省外轉移危險廢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向省外轉移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特性、形態、包裝方式、數量、轉移時間、主要危險廢物成分等基本情況;
“(二)運輸單位具有運輸危險貨物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接受單位具有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資格及同意接受的證明材料;
“(四)危險廢物利用和處置方案。
“危險廢物的轉移、運輸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危險廢物的接受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關于該類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的標準和方式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利用和處置活動的監管?!?br>
7.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一年內需要多次向省外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次年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經批準后,每次按計劃轉移危險廢物時可不再審批?!?br>
8.刪去第五十二條。四、對《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1.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鴿;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除外?!?br>
2.將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中的“還應當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修改為“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五、對《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1.將第十九條第二項修改為:“象山韭山列島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舟山嵊泗馬鞍列島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
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舟山普陀中街山列島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
2.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報有關污染物排放資料。接受污染物排放申報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申報信息交送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br>
3.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符合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海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環境保護規定。”
4.刪去第三十四條。
5.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五條,刪去第二款中的“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
6.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環境保護、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作出批準決定。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br>
將第二款修改為:“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7.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海岸、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因工程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br>
8.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中的“核準”修改為“批準”。
9.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第四十七條,刪去第四項。
將第五項改為第四項,修改為:“違反規定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
刪去第六項。
10.將條例其他條款中的“報告書”修改為“報告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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