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物有哪些?
醫院廢物是指醫院所有需要丟棄、不能再利用的廢物,包括生物性的和非生物性的,也包括生活垃圾。醫療廢物是指在病人進行診斷、治療、護理等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廢物。
醫療廢物中可能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和有害化學物質,甚至會有放射性和損傷性物質,因此醫療廢物是引起疾病傳播或相關公共衛生問題的重要危險性因素。
醫療廢物分幾類?
五大類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將醫療廢物分為五大類,包括: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和化學性廢物。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將醫療廢物分為五大類,包括: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和化學性廢物。(另包括不可燃物品如廢棄的搪瓷、不銹鋼器具;污水、污泥等)
1、感染性廢物
感染性廢物是指攜帶病原微生物具有引發感染性疾病傳播危險的醫療廢物,包括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垃圾等;
2、病理性廢物
病理性廢物是指在診療過程中產生的人體廢棄物和醫學試驗動物尸體,包括手術中產生的廢棄人體組織、病理切片后廢棄的人體組織、病理臘塊等;
3、損傷性廢物
損傷性廢物是指能夠刺傷或割傷人體的廢棄的醫用銳器,包括醫用針、解剖刀、手術刀、玻璃試管等;
4、藥物性廢物
藥物性廢物是指過期、淘汰、變質或被污染的廢棄藥品,包括廢棄的一般性藥品,,廢棄的細胞毒性藥物和遺傳毒性藥物等;
5、化學性廢物
化學性廢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易爆性的廢棄化學物品,如廢棄的化學試劑、化學消毒劑、汞血壓計、汞溫度計等。
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包括哪些
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包括以下內容:
1、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2、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生;
3、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4、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5、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6、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7、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8、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法律依據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
有陸路通道的,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后,方可通過水路運輸。
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