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山西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污染擔責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負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把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組織引導村(居)民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第五條 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能源、稅務、海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綜合利用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先進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科學知識的宣傳普及,倡導和培育綠色生產和綠色生活方式。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公益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保志愿者開展多種形式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宣傳活動。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各類投資主體參與固體廢物利用、處置項目的建設和運營,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的發展。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投入,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安排資金用于下列事項:
(一)煤矸石、粉煤灰、脫硫石膏等大宗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
(二)生活垃圾分類;
(三)城鄉生活垃圾、醫療等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
(四)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產生的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應急處置;
(五)責任主體滅失或者不明確的歷史遺留固體廢物的調查、鑒別及治理等;
(六)涉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其他事項。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規劃、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市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規劃和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實施方案。有關實施方案應當明確各類固體廢物利用與處置項目的建設用地和資金需求。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本行政區域各類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設施所需建設用地,優化固體廢物集中貯存、填埋處置設施布局,加強固體廢物利用和處置設施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利用、處置設施,落實相關設施建設投資和運行經費的保障措施。
鼓勵和支持第三方單位投資建設和運營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等利用和處置設施。
建設固體廢物貯存、利用和處置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有關標準。第十二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第十三條 對不能確定是否屬于固體廢物的物質,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開展固體廢物鑒別工作。
對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程序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基本信息。
前款所述的基本信息應當包含企業名稱、發證機關、許可證編號、法定代表人、設施地址、核準經營方式、核準經營廢物類別、核準經營規模、許可證有效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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