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19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放射性廢物污染防治,依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承擔防治責任,對造成的環境損害承擔法律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盡量減少生活垃圾產生,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規劃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執法能力建設,實施宣傳引導,完善監督管理體系,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本轄區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政府和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作為考核主要負責人政績的重要內容。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調整產業結構,鼓勵先進工藝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提高固體廢物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
鼓勵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公益性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
鼓勵社會各類投資主體參與固體廢物處理處置項目建設運營,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第八條 直接從事危險廢物、生活垃圾收集、清運、處置的人員,由用人單位對其進行崗位職業培訓,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定期組織職業健康體檢,保障從業人員健康和安全。第九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提高對環境污染事故損失的賠付能力。第二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一般規定第十條 省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衛生健康、商務、農業農村、民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編制全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專項規劃,與同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銜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規劃內容應當包括現狀分析、產量預測、指導原則、目標任務、重大處置設施的布局和建設時序、保障措施等。
專項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示規劃草案,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經批準的專項規劃,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網站和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確需修改專項規劃的,按原審批程序辦理。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全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各專項規劃的要求,制定實施方案,確定和調整各類固體廢物基礎設施建設年度建設用地需求和資金安排,明確選址和建設時間,并與土地供應年度計劃相銜接。
分類處置設施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優先安排建設用地。第十二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采取符合技術規范、合格有效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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