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并審批頒發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并審批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以上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審批程序: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直接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出申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污染控制司固體處負責受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申請單位應將申請材料直接郵寄或以其他方式送達固體處。
國家環保總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擴展資料: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險廢物經營方式;
(三)危險廢物類別;
(四)年經營規模;
(五)有效期限;
(六)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內容,還應當包括貯存、處置設施的地址。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一)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
(二)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四)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政府網-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如何審批?
百度百科――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根據2016年2月6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五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2、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3、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4、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5、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6、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擴展資料:
危險廢物收集技術規范的編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規劃》、《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交通部門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以及其它相關政策、法規和標準要求。
2、在廣泛調查研究國內外相關收集、貯存、運輸管理法規和標準的基礎上進行。
3、體現全面性原則,切實實現,切實保證規范的實用性。
4、與我國交通部和公安部現有的管理規定不違背,并能相互銜接,并做到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危險廢物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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