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犯罪主體指哪些
污染環境罪的法律適用
污染環境罪的罪名定義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法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其他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
本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環境監督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危險廢物,具體包括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其他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的認定可以參照1998年2月國家環保局、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和公安部聯合制定并發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兩個方面:(1)行為人違反國際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2)上述行為嚴重污染環境。“嚴重污染環境”的具體認定標準,參見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第1條規定的十多種具體情形。
3、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不包括故意。值得注意的是,該罪的主觀要件為過失,是針對危害后果而言的,對于違反國家規定傾倒、排放、或處置危險廢物這一點上行為人則可能是故意的。本罪的主觀方面不能采用嚴格責任原則。
如何遏制異地傾倒危險廢物
這個命題好大啊!
其中有幾個建議:
1. 企業強化環保責任意識、社會意識,加強自生建設,加大廢物處置資金投入。
2. 環保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執法檢查,嚴厲查處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的行為。
3. 政府主導危險廢物處置機構的建設,制定合理的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發揮服務型政府的作用。
4. 積極宣傳,鼓勵人民群眾對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做好舉報人信息保護工作。
5. 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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