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能批準企業試生產嗎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函〔2007〕112號2007年3月29日)關于企業試生產期間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有關法律問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經研究,近日做出解釋,全文如下:一、有關法規對企業試生產提出了嚴格要求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并在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竣工驗收;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保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法》(環保總局令第13號)(以下簡稱《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建設項目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提出試生產申請。試生產申請經環保部門同意后,建設單位方可進行試生產。《法》第十條規定:對試生產3個月確不具備環保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的3個月內,向環保部門提出該建設項目環保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繼續進行試生產。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核設施建設項目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二、對企業試生產期間的環境違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環保部門應視不同情況分別實施行政處罰:(一)對建設項目配套環保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應依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對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月未申請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的,應依據《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責令限期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手續;逾期未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對試生產期間企業未經環保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污染防治設施,排污超標的,應分別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和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四)對試生產期間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應分別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五)對試生產超過1年(核設施建設項目為2年)仍未申請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的,可認定為試生產結束投入正式生產,應依據《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和《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可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注:新環保法已經出臺,相應的條款順序或內容已有所改變,以新法為準。
常寧縣居民老年人去世后如何辦理社保手續
繳納了社保的參保人未達到退休年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的社保的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繳納了社保的參保人在去世后,其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一、參保人去世養老保險辦理:
1、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2、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3、參保人在參保繳費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4、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二、參保人去世醫療保險辦理:
去世的參保人醫保卡內的賬戶余額可由繼承人依法繼承。根據醫保政策規定,參保人依法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過渡金一經繳納,不予退還。參保人死亡后,其醫保待遇相應停止,但如果其醫保卡內個人醫療賬戶仍有結余的,可由單位或家屬持有關證明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對其個人醫療賬戶進行清算,注銷其個人醫療賬戶,個人醫療賬戶余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由繼承人繼承。參保人家屬或單位經辦人憑市醫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市社會醫療保險支取個人醫療賬戶通知單》,到協議銀行辦理醫保卡的注銷手續。
國家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政策中有明文規定,假如在繳費的中途繳費人去世了,養老保險的處理辦法是,可按當地所繳納的扣除比例扣除共享部分,其余部分可退還給繳費人的繼承人。醫療保險的主體是共享,個人日常享受部分在平時已交予本人按月享受,所以,在被保險人去世過程中發生的醫療費用,可按政策報銷,其他不管你平時交的多與少都不退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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