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費歸村里,二輪承包到期會給補地嗎?
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有嚴格、明確的規定,與二輪承包到期后是否給予被征地農戶補地,沒有因果關系。
土地補償費雖然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程序,即應當有本村過半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的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分配。但如果被征用的,屬于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還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調整相應土地給其承包或者對其喪失承包經營權進行進行補償,即支付一定的土地補償費。
一、農村土地補償費如何分配
如果國家所征收的土地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需要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定的補償款,然后由村民小組將補償費分配給所有村民。那么,農村集體征地補償款應該怎么分配呢?
1、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青苗主要指正生長尚未成熟的農作物或正在生長的經濟林木。地上附著物是指除青苗以及依附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品,如房屋、其他固定設施及一般林木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征地農戶財產損失的補償,歸屬的原則是誰種植歸誰所有。如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者所有。至于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只要征地協議簽訂以前就已存在的附著物,征地單位均應對地上附著物所有者給予一定的補償。
2、征地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是指用地單位對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后造成的多余勞動力所需之費用,而支付的補助金額。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最愛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安置補助費是對被征地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或租賃經營權的補償,不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它必須專款專用,用于安置被征地農民。如被征地的農民放棄統一安置的,集體經濟組織應將收到的征地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民。
3、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是指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占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也明確“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案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幾點:
一是土地補償費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二是土地補償費雖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法律、法規允許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分配;
三是土地補償費的分配雖然屬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事務,但不得同法律、法規相抵觸,地方性法規對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此,對被征地村民請求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其收到的土地征地補償費支付給其的請求一般不應支持。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因此,農村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經營戶有權獲得關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方面的補償。這里的補償是基于承包經營權喪失而獲得的,與基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獲得的補償有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農村承包經營戶如放棄統一安置的,有權獲得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至于土地補償費,雖然法律規定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土地承包經營戶基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喪失,有權從村委會獲得一定的土地補償費,該補償標準是多少,各省具體規定不一致。
二、二輪承包到期后,可否給被征地農戶補地
1、從2023年開始,我國農村第二輪土地承包將相繼到期。到期后再延長承包期30年。
2019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意見》。《意見》提出,穩妥推進農村土地(指承包耕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實施。
2、繼續提倡“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為避免承包地的頻繁變動,防止耕地經營規模不斷細分,進入新的承包期后,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導致生活困難的,要幫助其提高就業技能,提供就業服務,做好社會保障工作。因家庭成員全部死亡而導致承包方消亡的,發包方應當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發包。通過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權的,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3、被征用土地或無地農民,希望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補地或重新分地的愿望在相關法律法規上不予支持。
從《意見》的規定來看,以后國家會在提供就業服務等其它方面給予被征地或無地農民補償。當然,如果集體有機動地等未發包的土地,也是可以分給無地農民的。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下列土地應當用于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1)、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2)、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3)、發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兩種情況:一種村里沒有多余的土地給你補我看你就屬于第一種情況,不會給你補地的,原因是村里面沒有多余的土地拿出來再給你補了,按照《國家土地管理承包法》規定村里沒有流動性:“激動”土地,他哪來的土地再給你補。二期承包到期后承包主還會再續合同的,再說村里的新生子弟都沒有土地,有的村子人口不斷增加,土地是永遠不變的那些,有可能在不斷的減少,土地征收在不斷的變著花樣的出現,建學校、醫院變象開發層出不窮。再說現在國家實行土地流轉、轉包,誰要想多種地那就得承包別人的土地或者流轉別人的土地來種植。
第二種情況村里的土地沒有人耕種,有一大部分土地被廢棄,年青人都上城市打工去了,老年人種不過來,又加之種地不掙錢土地慌廢了多年,到了第二個土地承包期在這樣的情況下土地被收回,你如愿以賞可以得到補償,不過這種情況在我國來說是很少的,假如有這樣的村子把土地大部份慌廢,那說明這個村子也要快慌廢了這說明這個村子的領導也是不稱質的早就把他拿下了政府還能等著把土地慌廢了以后再換村領導嗎?。這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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