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廢舊機油,4S店一般都是怎樣處理的?
根據國家的法規進行處理。
4S店換下來的廢機油怎么處理了?那些廢機油去哪了?廢機油作為一種危險廢物存在,已經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里榜上有名,并且廢機油作為一種油質廢物,沒有相關設備及專業人員是沒有辦法進行處理的,如果4S店隨意將廢機油倒入下水道的話,廢機油不僅會對城市下水系統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在其揮發以后,還會對城市空氣造成一定的污染。
廢機油屬于危險廢物,應由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回收處置。具體一點,包括危險廢物的轉移運輸和處置,都需要相應的資質。如果找危廢公司簽合同,他們一般會有危廢運輸資質,當然也有一些小的危廢公司是委托有資質的運輸單位來轉移。合法轉移處理廢機油,最終持有危險廢物轉移五聯單。有些工廠或汽修廠找“危廢公司”簽了轉移合同,但最終沒有五聯單,也是違法的(業務員冒充危廢公司簽合同,一般沒有五聯單,已有不少企業主受騙)。
現在市場上有專門回收機油的,一斤廢舊機油大概2、3塊錢,這其實對于維修店和4S店也是有利潤的,更不可能扔掉。4S店一般會有三種處理方式:經環保部門認證的機構進行回收;傾倒入廢水溝中;賣給不正規的廢品公司。
一桶廢機油,環保部門認證過的回收價在500—600元,而賣給不正規的廢品公司,價格在700-800元。這中間200元的差距,對于廢機油年產量成百上千噸的4S店或修理廠而言是巨大的。回收來的廢機油,用作建筑模板分離劑、防水涂料的制作。在建筑工地搭建好施工模板后,澆筑混凝土之前,為了防止施工模板與混凝土粘住,就需要能防止粘連的制劑“混凝土脫模劑”的應用,而這個所謂的混凝土脫模劑,實際上就是廢機油。
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主要有5個方面:一是深入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創建國家衛生城市;二是加大環保投資力度,加強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重點突出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廠、危險廢物集中處置中心等工程的建設;三是著重解決群眾敏感的環境污染問題,包括:對集中飲用水源的保護,河道整治、保潔和綠化保護,能源結構調整、爐窯灶的改造,對污染企業進行水、氣、聲的系統整治,對三產油煙和噪聲污染進行集中整治等;四是運用循環經濟理念,加快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五是強化環境管理工作,抓好機動車尾氣、建筑施工揚塵污染的防治,加強市區交通噪聲管理、白色污染防治和農村秸稈焚燒的管理,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和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工作;六是強化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環保意識和參與意識,提高群眾滿意率。
山西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2018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減少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減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減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的資金投入,建立健全投資融資機制,將減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績效作為對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檢查考核的重要內容。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減少污染物排放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減少污染物排放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減少污染物排放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在當地新聞媒體公布本行政區域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情況和重點排污企業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公眾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對環境違法行為予以舉報。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減少污染物排放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低碳和清潔生產新技術的研究與應用,支持環保產品的生產和消費,倡導綠色、健康的工作生活方式。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監督管理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規劃和區域、流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有關專項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規劃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將評價結果報告規劃審批機關,并通報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質量狀況和生態環境保護需要,確定環境保護重點監管區,并制定重點監管區的環境治理目標。第九條 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環境質量狀況、污染物排放情況,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方案。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方案,結合本區域實際,制定減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的計劃和措施,并將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排污單位。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
(一)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發展;
(二)推廣太陽能、地熱能、煤層氣、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的使用;
(三)完善集中供熱、供氣工程;
(四)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和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工程;
(五)發展城市公共交通事業;
(六)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審批該區域內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
(二)未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
(三)已建成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不運行或者不能穩定達標運行。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審批該單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已投產項目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
(二)未完成淘汰落后生產工藝和設施;
(三)污染防治設施不能正常運行;
(四)不執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嚴重污染環境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環境違法案件實施公開督辦,督促當地人民政府限期辦理,并將辦理過程和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第三章 減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十四條 排污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
(一)淘汰落后生產工藝和設施;
(二)采用清潔生產工藝和污染物治理減排技術;
(三)保障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第十五條 排污單位不得采用下列方式向環境排放污染物:
(一)未建設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污染物;
(二)擅自停止使用或者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污染物;
(三)污染防治設施發生故障后仍排放污染物;
(四)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五)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六)其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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