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21修訂)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加強危險廢物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污染環境防治和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第三條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過程嚴管、污染擔責的原則,促進危險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負總責。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社區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工作。第五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危險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無明確責任人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危險廢物的綜合利用、降低危險廢物的危害性。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安排必要的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經費和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產生的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應急處置經費。
鼓勵和支持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增強公眾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宣傳和對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
鼓勵群眾性自治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參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公益宣傳活動。第九條 建立有獎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個人的涉嫌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降低危險廢物的危害性。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危險廢物加以利用。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置。第十一條 建設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內容中還應當包括原材料來源分析。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拆除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需關閉、閑置、拆除的,應當在實施關閉、閑置、拆除三十日前,報原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第十三條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第十四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明確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危險廢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通過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年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向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危險廢物的名稱、類別、時間、數量、去向等情況,并保存十年以上。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通過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