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18修訂)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堅持保護優先,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專項規劃或者將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應當與區域環境保護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相協調。第五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并依法承擔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對固體廢物突發環境事件安排應急處置資金。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本區域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群眾監督舉報制度,對舉報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舉報屬實,為查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違法行為提供主要線索或者證據的舉報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第二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等主管部門建立全省固體廢物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納入省數字政府建設,加強信息共享和協作,提高固體廢物環境管理信息化水平。第十一條 產生固體廢物的重點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定期如實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固體廢物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情況以及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信息。 鼓勵和支持其他產生固體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自愿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固體廢物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情況以及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信息。 產生固體廢物的重點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名錄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定期通過政府網站、報刊、電視、廣播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第十二條 建設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產生危險廢物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與危險廢物管理相關的工程分析、環境影響分析、污染防治措施技術經濟論證、環境風險評價、環境管理要求等內容。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第十四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將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申報登記信息發生重大改變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自改變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申報手續;因不可控制因素發生緊急重大改變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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