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緩建怎么處理
首先要看是哪個省的,要根據各省的規定來采取措施。
停緩建工程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產權人),應當在所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向當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處置方案,辦理補充報建手續;簽訂停緩建工程處理合同,約定開工和竣工期限及違約責任。
停緩建工程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產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申報處置方案、辦理補克報建手續、簽訂停緩建工程處置合同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處置方案實施的,其停緩建工程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代為處置。處置的具體辦法和程序,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處置相和第五條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條 無力續建的停緩建工程,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該項目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產權人)采取下列方式處置:
(一)建設臨時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
(二)修改規劃和設計方案,現狀竣工;
(三)經過裝飾后作為臨時經營場所;
(四)裝修外墻,清理施工現場,綠化、美化建設項目范圍內環境;
(五)對外招租,由承租人裝飾使用;
(六)轉讓給其他開發商續建;
(七)在規定期限內盤活停緩建工程的其他處置方式。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緩建工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拆除:
(一)嚴重違反城市規劃的;
(二)被鑒定為危險建筑物且無改造價值的。
停緩建工程處置合同有約定拆除的,按照合同約定拆除。依法拆除的停緩建工程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六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轄區城鎮范圍內的停緩建工程逐個調查、分類、編號,建立項目檔案,監督處置方案的實施。
第七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停緩建工程處置手續時,其稅費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處置積壓房地產優惠政策執行。
第八條 新報建的房地產項目,土地、規劃或者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規范的合同文本約定開工和竣工期限及違約責任。
第九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問題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處置積壓房地產工作結束后自行失效。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