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非法行醫罪認定標準
1、本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二者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它們的區別主要在于:(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不具有醫師執業資格的人,而后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而前罪對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3)客觀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現為責任過失,也可以是技術過失,而后罪則僅限于責任過失,技術過失不構成犯罪。2、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行為均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后果,區別在于:(1)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限于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嚴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不包括過失。(3)發生場合不同。本罪發生于擅自從事醫療活動過程中,而后二罪發生的場合不限于此。(4)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衛生,而后二罪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并不侵害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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