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核準的項目核準的程序
一、 核準申報程序應采用逐級初審的原則進行。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家和省核準的項目,需經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后上報。省直企業(含省直屬事業單位)投資建設應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可直接向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核準申請,并附上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可直接向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其中,縣、區屬企業投資建設項目應附所在縣、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市屬企業投資建設項目,應附行業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屬于縣、區核準權限內的項目,企業向項目所在地縣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開發區、農科園區投資主管部門提交核準項目申請報告,并辦理核準手續。
二、 項目核準機關如認為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有關要求,應當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后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要求其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文件,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項目申報單位按要求上報材料齊全后,項目核準機關應正式受理,并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
三、項目核準機關在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審核時,如有必要,可要求項目申報單位對技術方案、建設地點、建設規模等進行相應調整。
四、 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時,如與相關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存在較大的分歧,應在收到材料齊備后4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向項目核準機關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果承擔責任。在進行評估時,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可要求項目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五、 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時,如涉及其它部門的職能,應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在自收到征求意見函(附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的7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核準機關提出書面審核意見,逾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意見。
六、對于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在進行核準時可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特別是項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見。
七、項目核準機關應在接收到相關部門出具的意見和咨詢機構的評估意見或征得公眾意見后20個工作日內做出對項目申請報告是否核準的決定并及時通知項目申報單位,或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初審意見。由于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決定,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并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報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項目核準機關委托咨詢評估、征求公眾意見和進行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八、對經審查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項目核準文件,同時抄送同級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保、建設、技術監督、證券監管、安全生產監管、水利、統計、行業主管部門以及下級項目核準機關。
對經審查不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并抄送同級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保、建設、技術監督、證券監管、安全生產監管、水利、統計、行業主管部門以及下級項目核準機關。
九、項目申報單位對項目核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十、為做好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監測和宏觀調控工作,各縣、區、開發區及農科園區項目核準機關在做好項目核準工作的同時,要加強對核準項目情況的動態監測和分析。各級核準機關應在每月前5個工作日之內,將上月辦理核準項目情況報市核準機關。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