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傾倒化工廢料怎么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
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
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
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六)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
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一)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三)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堆放、利用、處置的
(四)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六)未釆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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