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有哪些規定呢?
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有哪些規定呢?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固體廢物跨省轉移有何規定?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三、云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進口屬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該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 逃避海關監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進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有哪些規定?
一、“三化”原則
“三化”原則是指對固體廢物的污染防治采用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戰略。
1.減量化:減量化意味采取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最大限度地合理開發資源和能源,這是治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首先要求和措施。
就我國而言,應當改變粗放經營的發展模式,鼓勵和支持開展清潔生產,開發和推廣先進的技術和設備。
就產生和排放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而言,法律要求其合理地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可使廢物產生量最少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2.資源化:資源化是指對已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回收加工、循環利用或其他再利用等,即通常所稱的廢物綜合利用,使廢物經過綜合利用后直接變成為產品或轉化為可供再利用的二次原料,實現資源化不但減輕了固廢的危害,還可以減少浪費,獲得經濟效益。
3.無害化:無害化是指對已產生但又無法或暫時無法進行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進行對環境無害或低危害的安全處理、處置,還包括盡可能地減少其種類、降低危險廢物的有害濃度,減輕和消除其危險特征等,以此防止、減少或減輕固體廢物的危害。
二、全過程的管理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對固體廢物的產生、運輸、貯存、處理和處置的全過程及各個環節上都實行控制管理和開展污染防治工作,這一原則又形象地被稱為從“搖籃”到“墳墓”的管理原則,固廢環境管理是一項集體活動,廢物產生者、承運者、貯存者、處置者和有關過程中的其他操作者都要分擔責任。
三、固廢分類,優先管理危險廢物的原則
固體廢物種類繁多,危害特性與方式各有不同,因此,應根據不同廢物的危害程度與特性區別對待,實行分類管理。
《固廢法》中第三章第二節明確規定:政府經濟主管部門負責工業固廢產生,運輸貯存、綜合利用的管理,促進清潔生產。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工業固廢可能產生和產生的污染環境行為,杜絕工業固廢向環境排放。
《固廢法》中第三章第三節對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明確了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并且明確了建設部門對清運建筑垃圾的責任。
對含有特別嚴重危害性質的危險廢物,實行嚴格控制的優先管理,對其污染防治提出比一般廢物的污染防治更為嚴厲的特別要求和實行特殊控制,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對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專辟一章,做出嚴格的特別規定,來體現優先管理的原則。
四、鼓勵集中處置的原則
根據國內外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經驗,對固體廢物的處置,采取社會化區域性控制的形式,不但可以從整體上改善環境質量,又可以較少地投入獲得盡可能大的效益,還利于監督管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國家鼓勵支持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集中處置的形式多樣,其中主要是建設區域專業性集中處置設施,如醫療垃圾集中焚燒爐及危險廢物區域性專業處置場所等。
五、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量罰標準?
第一百一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輸入境內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對前款規定的固體廢物的退運、處置,與進口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海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計算罰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計算罰款,并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六、福建省災后重建若干規定?
根福建省有關部門發布的若干規定福建省在災后重建方面有以下幾個主要規定:
1. 災后重建計劃:福建省要求在受災地區科學制定災后重建計劃,包括災后重建的總體目標、重點項目、時間表和資金來源等內容。重建計劃應根據受災情況和災后需求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并征得當地居民的意見和參與。
2. 重建項目管理:福建省要求建立完善的災后重建項目管理機制,包括項目評審、資金管理、工程施工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確保重建項目的合規性和高效性。
3. 重建資金支持:福建省將為災后重建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并確保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重建資金主要包括政府財政投入、保險賠付、捐款捐物等多種渠道。
4. 生態環境保護:福建省要求在災后重建中注重生態環境保護,推行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理念。在重建規劃中要充分考慮生態環境要素,合理規劃土地利用和交通布局,保護生態系統的穩定和健康。
5. 優化重建布局:福建省鼓勵優化城鎮和農村的災后重建布局,提高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設施的質量和覆蓋面。同時,可以通過改善農村居民住房條件和發展鄉村振興等方式,提升農村地區的整體發展水平。
以上是福建省在災后重建方面的一些規定和指導原則。具體的災后重建工作可能還會受到其他相關政策法規和部門的具體要求和指導。在災后重建中,應根據具體情況遵守當地的法規和政策,并與相關部門和專業機構進行溝通和合作。
七、福建省兩違處置若干規定?
《規定》的出臺,將進一步規范我省違法建設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推進我省“兩違”綜合治理進入法制化軌道。
《規定》共31條,分別對違法建設處置的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處置部門及相關政府職責、城鄉規劃編制及建設許可、違法建設認定和分類、處置程序、相關限制措施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詳細規定。
《規定》明確違法建設是指城鄉規劃公布后,未取得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行為及其形成的建筑物、構筑物。違法建設處置工作應堅持統一領導、屬地為主、依法處置、疏堵結合的原則,建立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共同監管,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的違法建設處置工作機制。
《規定》注重源頭防范,疏導合理建房需求。要求各地及時編制城鄉規劃,實現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鄉、村莊規劃的全覆蓋,健全行政許可制度,依法審批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建設申請,對于未依法審批的,要追究政府及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為破解農村建房難題,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用地保障,《規定》要求市、縣人民政府對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指標實行單列管理、優先保障,保證住宅建設的合理需求,并引導農村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對于農村無房戶、危房戶或者現有宅基地面積明顯低于法定標準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住宅建設用地。
《規定》區分已建成與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的不同處置。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行政區域城市、鄉鎮、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情況,根據違法建筑的產生時間、性質和當地人均居住面積等具體情況,對城鎮和鄉村違法建筑,分別制定認定標準,實行分類處置。為打擊頂風搶建的違法建設行為,《規定》要求違法建設處置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和完善違法建設日常巡查制度,落實巡查責任,發現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行為,應當采取措施及時制止,并依法拆除。
為保障當事人的住房權益,《規定》明確違法建設當事人具有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的,在未獲社會保障性住房或者未落實過渡措施前,暫緩拆除其用于居住的違法建筑。鄉村違法建筑拆除后當地戶籍村民無房居住或者住房困難的,暫緩拆除其用于居住的違法建筑。
《規定》對違法建設處置行為進行規范,要求提高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依法、規范、公正、文明行使職權。細化了違法建設情形認定和處置程序,明確城鎮違法建筑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情形、不能拆除的情形,并對鄉村違法建筑也加以區分進行處置,增強了可操作性。同時,在《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對查處決定的作出和送達、催告、強制拆除公告發布、現場實施強拆以及當事人權利保障等作出具體規定。
《規定》加強了違法建設執法聯動和限制措施。要求建立健全違法建筑處置工作信息共享平臺和溝通機制;明確涉及違法建設的房屋,在違法建設處置決定執行完畢前,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產權登記、轉移、抵押等手續;違法建筑不得作為生產、經營場所,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處置決定執行完畢前,不得為當事人辦理相關證照、登記或者備案手續,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不得為違法建筑提供相關服務;禁止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承攬違法建筑項目設計或者施工作業,并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條款。
八、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共經歷幾次修改和修訂?
時隔25年,歷經一次修訂、三次修改,2020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三審修訂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九、擅自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如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具體處罰如下:
1、因非人為因素操作失誤或設備故障所致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當事人初次違法,或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2、 因人為因素所致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當事人初次違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 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當事人初次違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4、兩次以上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十、福建省兩違專項整治若干規定?
《規定》的出臺,將進一步規范我省違法建設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推進我省“兩違”綜合治理進入法制化軌道。
《規定》共31條,分別對違法建設處置的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處置部門及相關政府職責、城鄉規劃編制及建設許可、違法建設認定和分類、處置程序、相關限制措施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詳細規定。
《規定》明確違法建設是指城鄉規劃公布后,未取得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行為及其形成的建筑物、構筑物。違法建設處置工作應堅持統一領導、屬地為主、依法處置、疏堵結合的原則,建立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共同監管,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的違法建設處置工作機制。
《規定》注重源頭防范,疏導合理建房需求。要求各地及時編制城鄉規劃,實現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鄉、村莊規劃的全覆蓋,健全行政許可制度,依法審批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建設申請,對于未依法審批的,要追究政府及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為破解農村建房難題,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用地保障,《規定》要求市、縣人民政府對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指標實行單列管理、優先保障,保證住宅建設的合理需求,并引導農村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對于農村無房戶、危房戶或者現有宅基地面積明顯低于法定標準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住宅建設用地。
《規定》區分已建成與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的不同處置。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行政區域城市、鄉鎮、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情況,根據違法建筑的產生時間、性質和當地人均居住面積等具體情況,對城鎮和鄉村違法建筑,分別制定認定標準,實行分類處置。為打擊頂風搶建的違法建設行為,《規定》要求違法建設處置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和完善違法建設日常巡查制度,落實巡查責任,發現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行為,應當采取措施及時制止,并依法拆除。
為保障當事人的住房權益,《規定》明確違法建設當事人具有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的,在未獲社會保障性住房或者未落實過渡措施前,暫緩拆除其用于居住的違法建筑。鄉村違法建筑拆除后當地戶籍村民無房居住或者住房困難的,暫緩拆除其用于居住的違法建筑。
《規定》對違法建設處置行為進行規范,要求提高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依法、規范、公正、文明行使職權。細化了違法建設情形認定和處置程序,明確城鎮違法建筑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情形、不能拆除的情形,并對鄉村違法建筑也加以區分進行處置,增強了可操作性。同時,在《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對查處決定的作出和送達、催告、強制拆除公告發布、現場實施強拆以及當事人權利保障等作出具體規定。
《規定》加強了違法建設執法聯動和限制措施。要求建立健全違法建筑處置工作信息共享平臺和溝通機制;明確涉及違法建設的房屋,在違法建設處置決定執行完畢前,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產權登記、轉移、抵押等手續;違法建筑不得作為生產、經營場所,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處置決定執行完畢前,不得為當事人辦理相關證照、登記或者備案手續,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不得為違法建筑提供相關服務;禁止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承攬違法建筑項目設計或者施工作業,并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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