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處置管理規定(廢棄物處置管理規定最新)
一、醫療廢棄物的管理及處置?
管理和處置醫療廢棄物非常重要。首先,醫療廢棄物并不是普通的垃圾,其中可能包含病原體、化學藥品等危險物質,如果不妥善處理會對人體健康及環境造成極大危害。其次,醫療廢棄物的管理和處置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如醫廢法。醫療機構需要制定科學的廢物分類、存儲、運輸和處置方案,嚴格執行,保障環境衛生和資源利用。此外,醫療廢棄物也是能源的一種,將其進行資源化利用是一種可行的方向,例如生物質能源利用、高溫爐協同處理等現代化技術可以實現醫療廢棄物的再利用和環保。因此應該加強科技創新和政策引導,推廣可持續發展理念,積極探索和推廣醫療廢棄物的協同處理及資源化運用。
二、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一、食品經營可能產生廢棄物或垃圾的場所應設有廢棄物容器,廢棄物容器應有明顯的標識。
二、廢棄物容器應配有蓋子,以堅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能讓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水源及地面,防止有害動物的侵入,讓不良氣味或污水的溢出,內壁應光滑以便于清洗。
三、在經營場所外應設置密閉的廢棄物臨時集中存放設施。廢棄物應及時清除,清除后的容器應及時清洗,必要時進行消毒。
四、安排專人負責本店廢棄物的處置、收運、臺賬管理工作。
五、將廢棄物分類放置,做到日產日清。
三、伴生礦處置管理規定?
通過對文獻的研究,對共伴生礦產概念的認識可分為兩大類,一大類是嚴格地限定共伴生礦,認為共伴生礦是相對主礦床而言的,不采出這些共伴生礦產,主礦床也采不出來;另一類是非嚴格地限定,認為空間上在一起的有用組分、有用礦產就是共伴生礦,有的會加上統一成礦作用,或相同成礦時間等條件加以限定。嚴格限定共伴生礦產對于法律判定比較有利,可以有明確的界定,同采礦權許可證要求開采礦種限定是一致的。
在我國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司法審判中,鑒定主要從兩個方面來定義共伴生礦:一是成礦過程,是否是同一成礦過程,如輝綠巖后期侵入石英砂巖,由于石英砂巖是沉積巖,而輝綠巖為巖漿巖,鑒定會認為兩種礦產不是共伴生礦產;二是能否達到經濟品位或經濟利用,能單獨開采,即達到經濟品位、價值高,可以單獨開采的,一般不作為共伴生礦,而沒有達到經濟品位、價值低,不能單獨開采的,可以作為共伴生礦一起開采。
總體上,非嚴格限定共伴生礦產的認識較為普遍,主要是為了實現礦產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如煤系共伴生礦絕大部分與煤在同一地質時代沉積而成,即同一成礦作用形成。這些共伴生礦產有的成為煤炭的頂板或底板,有的成為煤炭的夾層,在開采煤炭時一并回收。利用煤礦井上下生產系統開發共伴生礦,可以節約勘探投資,節約基建投入,對提高礦井利用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效果顯著。
我們對共伴生礦的定義最好能兼顧兩方面,既有利于綜合利用,又利于司法判定,但總體上應以完善共伴生礦的行政管理方式和內容,完善司法判定條件為目標,最終有利于綜合利用,使共伴生礦能得到合法、合理地開發利用。因此,我們認為在法律上嚴格限定共伴生礦的定義是可取的,使礦業權人依法采礦,但開發前應嚴格執行礦產資源勘查規范,使采礦許可證注明的可采礦種事先明確,新發現的礦產應申請變更,實現礦產資源綜合勘查與綜合利用。
四、垃圾處置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 157 號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經建設部第1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五、國有資源處置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工作,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確保資產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國管資〔2009〕16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即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行政經費在國務院系統的人民團體,以下簡稱各部門)的國有資產處置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轉移或核銷房屋、車輛、設備、家具和其他國有資產產權的行為。
第四條 國有資產處置應當堅持科學合理、規范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和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國有資產處置應當與資產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結合,逐步建立資產共享、循環利用機制。
第六條 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應當產權清晰,權屬關系不明或存在權屬糾紛的國有資產,不得處置。
六、建筑渣土處置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簡稱渣土)處置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南京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裝飾工程、修繕和養護工作(以下簡稱工程)需要棄置、受納、運輸(以下統稱處置)渣土的,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員會是本市渣土處置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南京市固體廢棄物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固管處)負責渣土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規劃、環保、交通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市市容管理委員會,做好渣土處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產生渣土的各類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在工程開工前,攜帶證照、施工圖紙等有關資料,到市固管處申請辦理渣土處置手續。市固管處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和棄置費后,發給準運證。渣土處置收費項目及其收費標準按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市政工程項目的渣土管理費和棄置費,可以按規定減半收費。
建筑、修繕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其渣土處置的審核、收費、發證事宜,由市固管處委托工程所在地區環衛部門辦理。
居民裝飾、修繕住宅需要處置渣土的,必須到居民住所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本規定和市固管處具體要求辦理手續。
第五條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納渣土的,受納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到市固管處申辦手續,由市固管處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劃和建設需要統一調劑。
第六條 各類工程完工后,施工現場堆存的渣土應當由建設單位清除完畢。市市容管理委員會應參加工程驗收。
第七條 經營渣土運輸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固管處申辦承運手續。
無承運手續和營業執照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渣土運輸業務。
第八條 自產自運渣土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準運證,經營渣土運輸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承運手續和委托方申辦的準運證。各類運輸渣土的車輛均應當接受市固管處管理人員、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門的檢查。
準運證、承運資質證書,不得出借、轉讓、涂改、偽造。
第九條 運輸渣土的車輛,其車輪不得帶泥,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不得撒漏,并按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和市固管處指定的地點傾倒。
七、垃圾堆放處置管理規定?
一、垃圾的分類處理:
1、工程垃圾:瓦礫、碎磚、灰渣、碎板料等實行誰施工,誰負責清運,禁止倒在垃圾中轉站內。路面灰塵、泥沙等粉塵性垃圾在運送途中應加以遮擋,防止垃圾掉落或飛揚引起二次污染。
⒉ 生活垃圾:清潔工清潔時的少量垃圾可倒入附近的垃圾桶內,量大的垃圾應直接運送到垃圾中轉車內。清潔工應在規定時間收集垃圾桶內的垃圾并轉運至垃圾中轉車。
二、垃圾應日產日清,如垃圾較多影響垃圾存放時,可增加清運次數。
三、保潔人員應負責垃圾站周圍的衛生,保證地面無散落的垃圾。每周對垃圾站進行一次消殺工作。
四、垃圾站的衛生標準:
(1)地面無散落垃圾、無污水、污漬;
(2)墻面無粘附物,無明顯污跡;
(3)垃圾做到日產日清;
(4)所有垃圾集中堆放在堆放點,做到合理、衛生、四周無散積垃圾;
(5)可作廢品回收的垃圾應另行存放;
(6)垃圾站應保持清潔無異味,每周應定時噴灑藥水,防止發生蟲害及污染。
五、垃圾車撒落在小區內的垃圾由垃圾清運人員負責掃凈。清潔主管應按相關標準檢查清潔工的工作情況,并記錄。
八、煤矸石排放處置管理規定?
環保部煤矸石如何處理的規定
煤矸石是煤炭開采和洗選過程中排出的固體廢棄物,是成煤過程中同煤層伴生的煤質沉積巖類礦物質,是世界也是我國排放量最大的工業廢棄物之一。環保部針對煤矸石處理問題,明確規定煤矸石的傳統利用途徑主要為回填煤礦采空區、鋪路、土壤改良、做建筑材料和發電等。
1 回填煤礦采空區
煤矸石回填煤礦采空區就是將煤矸石用于礦井回填,用煤矸石置換出煤炭,采用煤矸石不出井的采煤方式,直接填充采空區,減少煤矸石的排放量和地表下沉量。利用煤矸石作塌陷區充填原料,可大量地消耗煤矸石。
2 鋪路
煤矸石可以作為建筑充填材料。將煤矸石分層鋪成35cm左右厚的路基,壓實后密度可達1.8t/m3,這樣路基就具有良好的防透水性,使用性能良好。
3 土壤改良
利用煤矸石制備有機復合肥料,主要是利用煤矸石中含有的植物生長所必須的元素,如N、P、K、B、Cu、Zn、Mo、Co等。以煤矸石和磷礦粉為原料基質,外加添加劑等,可制成煤矸石微生物肥料,這種肥料可廣泛應用于農業、林業、種植業等。研究表明,煤矸石中的有機質含量越高越好。有機質含量在20%以上,pH值在6左右的碳質泥巖經粉碎并磨細后,按一定比例與過磷酸鈣混合,同時加入適量添加劑,攪拌均勻并加入適量水,經充分反應活化并堆漚后,即成為一種新型實用的肥料。
4 建筑材料
由于煤矸石具有一定的可塑性和燒結性,在經過均化、破碎、凈化和陳化等工藝加工處理后,可用于制磚,種類包括燒結實心磚、空心磚、多孔磚、免燒磚、內燃磚、釉面磚、高檔瓷磚等。利用煤矸石制空心磚,實現了制磚不用粘土,燒磚不用燃料,其社會環境、經濟效益均超過了粘土實心磚。
5 煤矸石燃燒發電
煤矸石發電廠是指利用煤矸石作為燃料的發電廠。煤矸石發電,其常用燃料熱值應在12550kJ/kg以上,可采用循環流化床鍋爐,產生的熱量既可以發電,也可以用作采暖供熱。將煤矸石用于在沸騰爐中燃燒發電或者供暖,這種方法不但可以節省一部分能源消耗,而且燃燒后的灰渣還可以作為生產水泥等建筑材料的原料來使用,一舉兩得。
九、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管理制度?
一、根據《農藥管理條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農藥經營者應當回收農藥廢棄物。
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 堅持誰生產誰回收處置、誰銷售誰回收、誰使用誰交回的原則,逐漸實現農藥包裝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三、農藥經營者應當告知購買者對農藥包裝物進行回收處理。
四、采取多種形式和方式, 大力宣傳, 讓廣大農民認識到處亂丟亂廢棄農藥包裝物的危害性,提高他們的環境意識,減少亂扔空農藥瓶、塑料包裝袋的不良行為。
五、農藥經營者應當設立農藥包裝物回收專門場所,確保農藥廢棄包裝物有效回收利用。
十、危險廢棄物處置條例?
答:
法律分析: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識別標志和鑒別單位管理要求。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應當動態調整。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危險廢物的危害特性和產生數量,科學評估其環境風險,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信息化監管體系,并通過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險廢物轉移數據和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識別標志和鑒別單位管理要求。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應當動態調整。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危險廢物的危害特性和產生數量,科學評估其環境風險,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信息化監管體系,并通過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險廢物轉移數據和信息。
第七十七條 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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