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放標準如何劃分的呢?
污水排放標準根據控制形式可分為濃度標準和總量控制標準。根據地域管理權限可分為國家排放標準,行業排放標準、地方排放標準。
濃度標準規定了排出口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濃度限值,我國現有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都是濃度標準。總量控制標準是以水環境質量標準相適應的水環境容量為依據而設定的,水體的環境質量要求高,則昌首環境容量小。
國家排放標準按照污水去向,規定了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適用于排污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以及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行業排放標準是根據各行業排放廢水的特點和治滾行理技術水平制定的國家行業排放標準。地方標準是各省直轄市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管轄地水體污染控制需要制定的標準,地方標準可以增加污染物控制指標數,但不能減少,可以提高對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但不能降低標準。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
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耐備數排放標準,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
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專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準實施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準。
陜西省出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這一標準的出臺填補了陜西農村生活污水標準體系的空白。對比《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12項基本控制項目,陜西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最多涉及7項控仿悶塌制指標,限值上也更符合農村排水特點。同時,標準還對出水流經溝渠、自然濕地的間接排入水體的情況,全部明確了排放要求。
農村生活污水的污染特征、技術經濟條件與城鎮不同,但在標準體系中存在“空白”。由于國家沒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目前許多農村地區的污水處理設施均參照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不論是控制指標數量還是排放限值,均不符合農村生活污水的實際特征,引起很多問題,造成了很多污水處理設施“不達標”的尷尬局面。
城市污水排放標準在1973、1988、1996、2002年分別進行過修訂,主要涉及COD、BOD、SS、氨氮、總氮、總磷等指標。從國家標準層面上,氮、磷以及SS指標不斷趨嚴。此外,一些極度缺水或水環境敏感地區還制定了地方標準,例如北京市地標,也是氮、磷以及SS指標的嚴格程度較高。
北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2018年6月25日,北京市環境保護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北京市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北京的標準是目前國內最嚴格的農村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其地標A遠高于城鎮標準的一級A,這樣嚴格的標準在國際上也不多見。這一嚴格的排放標準使工藝選擇面臨極大的困難。此前,針對這一標準過嚴的問題,北京有關部門已經開始對現行標準進行修編。
寧夏《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DB64/T700-2011)
寧夏的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2011年9月5日正式發布實施,填補了寧夏乃至全國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的空白。該標準將農村生活污水污染物標準值分為三級:①一級標準為直接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②二級標準為直接排放及回用為雜用水;③三級標準為直接回用于農田灌溉。其他回用執行相關標準:用于養魚或排入漁業水體的,按GB11607執行;回灌地下含水層以補給地下水源的,按GB/T19772執行。經由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排放的,按GB18918執行。
《山西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標準》(DB14/726-2013)
2013年,山西省人民政府通過《山西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標準》,于2013年6月30日發布,2013年7月30日實施。
該標準結合山西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狀況,規定農村地區設計規模不大于500m3/d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的排放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標準,分別對應于不同的排放水體類別:①出水排入GB3838規定的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時,執行一級標準;②出水排入GB3838規定的地表水Ⅳ類、Ⅴ類功能水域時,執行二級標準;③出水排入水塘、水渠等農業灌溉水體,回用于旱作農田灌溉時,執行三級標準;④出水回用于旱作農田灌溉之外的其他用途時,按照相應標準執行。
河北《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DB13/2171-2015)
河北的農村生活污水排放一級標準和二級標準與城市污水處理廠標準一樣,僅三級標準降低。該標準依據農村的經濟狀況、基礎設施、自然環境條件,把農村劃分為發達型、較發達型以及欠發達型三種農村類型,并執行相應的水質指標。
福建省《農村村莊生活污水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2011年,福建省公布《農村村莊生活污水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標準規定了農村村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排放限制、監測與監控、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要求。
《成都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實施方案》
2018年8月,成都市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成都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實施方案》,并規定執行排放標準。
成都市農村生罩纖活污水處理工程出水水質標準按以下7個控制指標(單位:mg/L)執行。(1)化學需氧量(CODcr):Ⅲ類及以上水功能區≤50,其他地區≤60;(2)氨氮(NH3-N):Ⅲ類及以上水功能區≤8,其他地區≤15;(3)總磷(以TP計):Ⅲ類及以上備圓水功能區≤1,其他地區≤2;(4)總氮(TN):Ⅲ類及以上水功能區≤15,其他地區≤25;(5)懸浮物(SS):Ⅲ類及以上水功能區≤10,其他地區≤30;(6)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Ⅲ類及以上水功能區≤0.5,其他地區≤1;(7)動植物油:Ⅲ類及以上水功能區≤1,其他地區≤3。
陜西《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正式出臺
2018年12月29日陜西《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正式印發,2019年1月29日施行。
標準適用于設計規模50立方米/日(含50立方米/日)到500立方米/日(含500立方米/日)且位于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農村生活污水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末端配置污水處理設施)的,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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