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危險廢物的禁止行為有哪些(處置危險廢物的禁止行為有哪些?)
一、什么是危險廢物?常用的危險廢物處置方法有哪些?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名錄包括:醫療廢物,醫藥廢物,廢藥物藥品,農藥廢物,木材防腐劑廢物,廢有機溶劑與含有有機溶劑廢物,熱處理含氰廢物,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油水、烴/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多氯(溴)聯苯類廢物,精(蒸 )餾殘渣,染料、涂料廢物,有機樹脂類廢物,新化學物質廢物,爆炸性廢物,感光材料廢物,表面處理廢物,焚燒處置殘渣,含金屬羰基化合物廢物,含鈹廢物,含鉻廢物,含銅廢物,含鋅廢物,含砷廢物,含硒廢物,含鎘廢物,含銻廢物,含碲廢物,含汞廢物,含鉈廢物,含鉛廢物,無機氟化物廢物,無機氰化物廢物,廢酸,廢堿,石棉廢物,有機磷化合物廢物,有機氰化物廢物,含酚廢物,含酚廢物,含醚廢物,含有機鹵化物廢物,含鎳廢物,含鋇廢物,有色金屬冶煉廢物,其他廢物,廢催化劑等50大類。
二、危險廢物處置的常見方法有哪些?
危險廢物處置的常見方法,總體來說有五種,包括:物理處理法、化學處理法、生物處理法、固化/穩定化處理法、熱處置法。
物理處理法:磁選、干燥、蒸餾、洗提、吸收、吸附、膜工藝和冷凍等;
化學處理法:中和、沉淀、氧化還原、水解等;
生物處理法:生物降解、生物吸附等;
固化/穩定化處理法:安全填埋、固化填埋等;
熱處置法:焚燒、熱解、濕式氧化以及焙燒、燒結等。
根據《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焚燒爐的技術性能指標包括焚燒爐溫度、煙氣停留時間、燃燒效率、焚毀去除率、焚燒殘渣的熱灼減率等。危險廢物的處置需要正規的危廢處置單位,不能擅自處理,逐鹿環保危廢查詢平臺可以查詢到該單位是否持危廢處置資質,建議找處置單位的之前先查詢。
三、法律禁止的行為有哪些?
法律禁止的行為有很多,包括各類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和刑事犯罪的行為。
法律禁止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各類違法犯罪的行為,包括蓄意性違法犯罪,以各種手段或者目的而進行的違法犯罪的行為或者是其它相對殘忍的犯罪的行為。法律禁止的行為是不能夠去做的,否則會被處以相應的刑罰措施。
四、水泥窯可以協同處置的危險廢物有哪些?
按照《水泥窯協同處置工業廢物設計規范》的規定,一般有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木屑、廢油墨、廢油漆、廢油、石化廢物、油漆廠廢物、油泥、工業污泥、多氯聯苯、過期醫藥產品。
五、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的定義?
危險廢物處置定義:將危險廢物置于相對隔絕的場所,避免其中的有害物質危害人體健康和污染環境的過程。隨著工業的發展,工業生產過程排放的危險廢物日益增多。據估計,全世界每年的危險廢物產生量為3.3億噸。由于危險廢物帶來的嚴重污染和潛在的嚴重影響,在工業發達國家危險廢物已稱為"政治廢物",公眾對危險廢物問題十分敏感,反對在自己居住的地區設立危險廢物處置場,加上危險廢物的處置費用高昂,一些公司極力試圖向工業不發達國家和地區轉移危險廢物。危險廢物危害:(1)破壞生態環境。隨意排放、貯存的危廢在雨水地下水的長期滲透、擴散作用下,會污染水體和土壤,降低地區的環境功能等級。(2)影響人類健康。危險廢物通過攝入、吸入、皮膚吸收、眼接觸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燒、爆炸等危險性事件; 長期危害包括重復接觸導致的長期中毒、致癌、致畸、致變等。(3)制約可持續發展。危險廢物不處理或不規范處理處置所帶來的大氣、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將會成為制約經濟活動的瓶頸。
六、危險廢物處置需辦理哪些環保手續?
至當地環保部門或固廢管理中心辦理危險廢物轉移備案。需提交的內容有:危廢轉移備案表;需提交危廢處理合同;產生單位營業執照,危險廢物儲存場所信息;處置單位營業執照,危廢處理經營許可證;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及道路安全許可證。
備案完成后,危廢轉移需按轉移聯單制度執行。
七、危險廢物處置,需辦理哪些環保手續?
1.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向屬地環保局申報。已經產生危險廢物的生產單位向屬地環保部門進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填寫危險廢物申報登記表”),各地方有所不同,請詳旬屬地環保部門。危險化學品的申報登記:為保證處置重量與申報重量一致,建議先進行化學品的清點和包裝工作,再前往屬地環保局進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
2.與我中心簽訂危險廢物處置協議。簽訂協議前需要提供相關資料。
3.向屬地環保局申請危險廢物轉移。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向運輸單位確定運輸車輛及運輸車次后,向移出地環保局提供相關資料申請危險廢物轉移。跨市轉移需要移出地環保局向接受地環保局詢函,跨省轉移需要移出地環保廳向接受地環保廳詢函。
4.危險廢物的轉移。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辦理完“危險廢物轉移報批表”并從移出地環保局領取“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后,及時與處置單位聯系,咨詢如何填寫五聯內容,與運輸單位聯系確定具體轉運日期。
八、保安員的禁止行為有哪些?
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九、保安員禁止的行為有哪些?
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十、違規處置危險廢物的移送條件?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3.《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規定: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查封、扣押:(一)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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