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處置固體廢物罪(非法處置固體廢物罪的構成要件)
一、非法處置罪量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二、非法傳播信息罪怎么處置?
? ? ? ?回答:非法傳播傳播信息如果不構成犯罪,就會面臨行政處罰,一般是進行拘留,然后罰款。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 ? ? ?編造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非法處置財產罪裁量標準?
非法處置財產的財產量刑標準: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數額巨大的;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重大案件的財產或者一般案件的重要財物,致使案件無法審理的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四、非法處置他人財物罪?
罪體
行為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行為是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由此可見,本罪的行為具有以下四種情形:
(1)隱藏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2)轉移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3)變賣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4)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客體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客體是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這里的查封,是指司法機關對需要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財物清點后,加貼封條,就地封存或者異地封存。扣押,是指司法機關將需要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財物就地扣留或者送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凍結,是指司法機關通知有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處分其存款。
罪責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罪量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數額巨大的;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重大案件的財產或者一般案件的重要財物,致使案件無法審理的;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手段惡劣,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的;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等。
五、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立案標準?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其表現方式就再于:在犯罪人員的本身意識中都是成心的去做某件事情,所做的行為包含了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產生。犯規人員做出些事的目的就在于想要對于相關執法機關的按照流程所要進行的工作行為作出攪亂、阻礙行為。
根據《刑法》中的相關解釋說明,本罪的認定標準如下:
1、本罪所傷害的客觀事物不一樣,本罪是對于相關執法機關的按照流程所要進行的工作行為作出攪亂、阻礙行為。
2、本罪的犯罪對象:所犯的這項罪名必須是在相關持法部門進行正常的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行為時,犯罪人員不配合,而且不想讓其這么做。
3、本罪的客觀所顯示出來的內容:就是犯罪人員把已經被審判的應該被做出查封、扣押、凍結的東西,進行私下的轉移、售賣、破壞的行為,并且造成極大影響的。
4、可以承擔的人:能夠被判處此罪的嫌疑人,只要是達到了我國法定的能夠自行承擔罪行的歲數的,做出了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產的事情的,都可以被判罪處罰。
5、犯罪人員自己的意識:就是指犯罪人員自己成心的做出這件事,不想受到懲罰。
6、只有犯罪人員做出本罪,造成的影響特備大,所做事情很重大的,才能夠滿足要求。就是指犯罪人員做出事情使得相關部門無法正常調查作出判定。或者是被判決的處理的財產無法進行處置的,如果有毀壞、轉移、售賣行為涉及金額特別大的。
7、一般犯本罪的人,會被判處三年以內的有期徒刑、拘役。處罰,要不然就是根據情節嚴重性實施經濟懲罰。
六、非法處置扣押財產罪司法解釋?
非法處置扣押財產罪是指擅自出賣、隱匿、轉移法院扣押物,情節嚴重的行為。犯非法處置扣押財產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管轄?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由公安機關偵查辦理。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屬于公安機關偵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
八、固體廢物處置條例?
5.3 處置
5.3.1 廢棄物的處置必須委托有關廢棄物處置單位進行合法回收,若是私人清運,要與承包清運人簽訂廢棄物處置保證書,說明廢棄物流向,以避免污染環境。
5.3.2 在廢棄物清運時,在填寫廢棄物清運時,要填寫《廢棄物清運處理記錄表》、出門證。
5.3.3 對環境有較大影響的危險廢棄物,必須由環保機構認可,具有危險廢棄物收購許可證單位進行處置,若暫時找不到處置單位,公司應對危廢做好儲存防護工作
5.3.4 生產部負責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各類廢棄物的儲放情況。
5.4 異常處理。
5.4.1 各類廢棄物的儲放區位置進行檢查,是否有異常情況發生,若有異常則要依據《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進行處理。
5.4.2 當廢棄物的產生量較多時,由責任部門通知有關方面清運。
6. 相關文件
《糾正和預防措施管理程序》
7. 記錄
廢棄物處理統計表(一般廢棄物)
廢棄物處理統計表(危險廢棄物)
固體廢棄分類基準表
分類示 例處 理 方 法廢 棄 場 所
危險廢棄物
熒光屏、鉛蓄電池、充電電池、一般電池、復印機感光鼓、激光打印機硒鼓、壓力容器瓶、有毒有害化學品容器、日光燈管。廢棄處理(委托外部)垃圾場危險品物區
生產廢棄物
1.廢紙、廢紙隔板、廢商標、廢報紙、廢雜志等 回收處理(委托外部)垃圾場紙皮區
2.廢白紙、打印廢紙、廢玻璃等 再利用(委托外部)
3.金屬:不良金屬物品、水龍頭、刀片、鋼尺、鐵夾、打包扣 回收處理(委托外部)垃圾場金屬品區
4.塑膠類:塑料手套、塑料瓶(蓋)、塑料夾、打印機盒、塑料布、塑料桶、塑料尺、打包扣、打包帶、回收處理(委托外部)垃圾場塑膠品區
5.橡膠類:廢輪胎、廢橡膠物品 回收處理(委托外部) 垃圾場橡膠品區
6.玻璃:玻璃瓶、玻璃杯、玻璃片、電腦保護屏 回收處理(委托外部)垃圾場玻璃品區
7.木材:木箱、木條 回收處理(委托外部) 垃圾場木材區
8.不回收生產廢棄物:廢折疊椅子、單向軸承螺絲刀、帶軸(金屬)滾輪 電源插座等 廢棄處理(委托外部) 垃圾場工業廢棄物區
9. 食堂泔腳水 (委托外部)
一般廢棄物不屬于以上兩類物品的其他廢棄物:手紙、名片、毛巾、條紋膠帶、膠卷、膠布、帶膠膜紙、碎紙屑、清掃垃圾、植物葉子、工鞋、拖把、掃把、口香膠、磨砂紙、煙頭、煙灰、果核皮、油性筆、白板筆、建筑垃圾、砂輪、陶瓷品、衛生垃圾廢棄處理(委托外部)垃圾場一般垃圾區
九、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是指什么?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財產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了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處罰。在民事訴訟中,查封是一種臨時性的執行措施,是將作為執行對象的財產貼上法院的封條不準任何人擅自處理和移動。查封的目的在于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以實現申請人的權利。查封的財產,可以由義務人自行保管或異地保管。
扣押也是一種臨時性的執行措施,是把被執行人的財產運到一定的場所,不準被執行人對該財產使用和處分。扣押的財產一般是便于移動的物品。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一般應妥善保管所扣押的財產,也可以勻由有關單位或個人保管。
凍結主要是針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而采取的一項執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取和轉移的強制措施。凍結的目的,在于確保執行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的實現,督促義務人及時履行執行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對已由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或其他限制處分權的執行措施的財產所為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勢必妨害生效裁判的執行。因此,應依法給予民事制裁,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國家安全機關的偵查人員、人民檢察院辦理自偵案件的偵查人員可以采用扣押措施。與民事訴訟不同,在勘驗和搜查中,扣押的目的在于保全證據,以免證據消失或者毀滅。扣押的財產是那些可以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而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行使查封、扣押、凍結權的只能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采用扣押、查封、凍結措施,但此時采取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為了調查核實證據進行的庭外調查。對于司法機關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任何人和單位不得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這方面表現為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對象只能是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謂“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指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而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根據本法總則的規定,這里的財產既包括財物也包括款項。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在司法機關內部還是在行為人控制的或者其他場所,對構成本罪沒有影響。在這里,所謂隱藏,是指將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隱蔽、藏匿起來,意圖不使司法機關發現的行為。所謂轉移,是指將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改換位置,從一處移至另一處,意圖使司法機關允于查找、查找不到或者使其失去本應具有的證明效力的行為。所謂變賣,是指違反規定,將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出賣以換取現金或其他等價物的行為。所謂毀損,是指將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 的財產進行損傷、損毀,使之失去財物或者證據價值的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本罪。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可依行為人實際所實施的行為認定罪名。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這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為之的心理。對于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財產,司法機關已向被執行人發放了通知書,被執行人已喪失了部分處分權,這是被執行人明知的,但仍采取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的手段處分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明顯的故意,但是過失不構成本罪。
十、非法集資處置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保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維護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不特定對象或者超過規定人數的特定對象籌集資金,并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對其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人,是指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
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協助人,是指為非法集資提供推介、營銷等幫助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
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參與人,是指為非法集資投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履行非法集資預防監測、行政調查處理和行政處罰等職責;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處置非法集資相關工作。
處置非法集資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
第六條 國務院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指導、協調、督促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開展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第二章 預防監測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加強防范非法集資宣傳工作,教育社會公眾認識非法集資的違法性和危害性,提高其對非法集資的識別能力和防范意識。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法集資監測機制,加強信息共享,識別、監測、控制和化解非法集資風險。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加強日常管理,預防監測所管理行業領域的非法集資風險,并指導督促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開展非法集資監測工作。
聯席會議應當指導、協調成員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加強非法集資信息共享,及時發現、通報相關線索。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廣告監督管理,完善監測措施。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廣告,應當及時移送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予以認定;對于經認定屬于非法集資廣告的,應當依法查處。
發布融資廣告的廣告主應當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查驗有關金融業務資質或者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
第十條 互聯網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互聯網信息傳播的監督管理,完善監測措施。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應當及時移送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予以認定;對于經認定屬于非法集資信息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 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建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對可疑資金的監測。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線索,應當及時報告金融管理部門和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社會公眾舉報涉嫌非法集資行為。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對監測發現、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依法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資線索,應當及時甄別處理,并協同有關部門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章 行政調查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非法集資行政調查工作。
非法集資行為跨行政區域的,由集資人注冊地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牽頭調查;沒有注冊地的,由集資人經常居住地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牽頭調查。對于牽頭調查職責存在爭議的,由上級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協調確定;對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牽頭調查職責存在爭議的,報請聯席會議協調確定。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指導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開展非法集資行政調查工作。
第十五條 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發現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籌集資金的行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非法集資行政調查,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一)設立互聯網金融企業、資產管理類公司、投資咨詢類公司、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臺、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籌集資金的;
(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或者以從事理財及其他資產管理類活動、虛擬貨幣、融資租賃、信用合作、資金互助等名義籌集資金的;
(三)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種植養殖、項目投資、售后返租等名義籌集資金的;
(四)無實質性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虛構資金用途籌集資金的;
(五)以承諾給付貨幣、實物、股權等高額回報的形式籌集資金的;
(六)通過報刊、電視、電臺、互聯網、現場推介、戶外廣告、傳單、電話、即時通信工具等方式傳播籌集資金信息的;
(七)其他違法籌集資金的情形。
第十六條 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應當對涉嫌非法集資線索及時開展調查。調查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被調查單位和個人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七條 非法集資行政調查可以采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核查等方式,依法收集、固定相關證據并建立調查檔案。
第十八條 非法集資行政調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相關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
(二)進入相關經營活動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復制、封存相關文件、資料;
(四)查詢相關賬戶信息;
(五)查封相關經營活動場所、查封和扣押相關財物;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 涉嫌非法集資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進行調查,不得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條 非法集資行政調查程序啟動后,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應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停止為涉嫌非法集資的相關單位辦理變更名稱、股東、注冊地、經營范圍等工商登記事項。
第四章 行政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于經調查認定為非法集資的行為,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應當責令非法集資人立即停止集資行為,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非法集資人不停止集資行為的,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有權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扣押相關財物、文件、資料,申請司法機關凍結相關資金;
(二)限制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三)通知出入境管理機構阻止非法集資個人或者非法集資單位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條 經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認定為非法集資的,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非法集資參與人退還資金。
非法集資人和非法集資參與人就資金清退方案達成一致意見的,由非法集資人自行清退。
非法集資人和非法集資參與人未就資金清退方案達成一致意見的,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負責協調組織資金清退工作。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申報登記。
第二十四條 下列資產應當作為清退資金來源:
(一)非法集資的資金余額;
(二)非法集資資金的收益、轉換的其他資產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資人藏匿或者向關聯方轉移的資產;
(四)非法集資人的出資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的經濟利益;
(五)非法集資協助人為非法集資提供幫助而獲得的收入,包括咨詢費、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傭金、提成等;
(六)依法應當納入清退資金來源的其他資產。
第二十五條 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應當對清退資金實行專戶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向非法集資參與人清退資金時,其因參與非法集資獲得的實物和貨幣回報,應當予以扣除。
第二十七條 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涉案財物的處置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執行,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應當協調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單位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集資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情節輕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他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九條 個人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集資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根據情節輕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他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條 協助非法集資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因管理失職導致經營場所、銷售渠道被非法集資人利用進行非法集資的,由金融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內從事相關金融行業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機構因管理失職導致經營場所、渠道、平臺被非法集資人利用進行非法集資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查驗、核對義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拒絕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查處非法集資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或者應知單位或者個人所申請的機構或者業務涉嫌非法集資,仍為其辦理行政許可或者注冊手續的;
(二)明知或者應知所主管、監管的單位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未依法及時處理或者移送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的;
(三)未履行預防監測職責,或者拒不配合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查處非法集資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查處非法集資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通過職務行為或者利用職務影響,支持、幫助、縱容非法集資的;
(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對工作人員利用職業便利、單位信譽或者工作場所從事非法集資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后未采取措施制止,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拒不執行上級決策部署的;
(八)擅自處置涉案財物的;
(九)其他應當依法給予處分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司法機關在處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涉及需要行政處理的事項,移交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依照本條例處理。
第三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和相關地方性法規,制定處置非法集資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非法集資“三類人”
非法集資人: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
非法集資協助人:為非法集資提供推介、營銷等幫助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非法集資參與人:為非法集資投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
其中,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這一點很多人不能理解,我們都受騙了,為啥還要自己承擔損失?事實情況是我國金融消費者教育不足,“剛性兌付”長時間內很難打破,正是因為剛性兌付,很多投資人、理財人根本不關心項目風險,只看項目預期回報率,這是惡性循環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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