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三廢”治理的一般原則
一、廢氣的處理
產生少量有毒氣體的實驗應在通風櫥內進行,通過排風設備將少量毒氣排到室外,被空氣稀釋
產生大量有毒氣體的實驗必須具備吸收或處理裝置。如氮的氧化物、二氧化硫等酸性氣體用堿液吸收.可燃性有機廢液可于燃燒爐中通氧氣完全燃燒。
二、廢液的處理
1、各實驗室應配備儲存廢渣、廢液的容器,實驗所產生的對環境有污染的廢渣和廢液應分類倒入指定容器儲存。
2、酸性、堿性廢液按其化學性質,分別進行中和后處理。使PH 達到在6~9 之間后排放。
3、有機物廢液,集中后進行回收、轉化、燃燒等處理。
4、盡量不使用或少使用含有重金屬的化學試劑進行實驗。
三、廢料銷毀
1、能夠自然降解的有毒廢物,集中深埋處理。
2、不溶于水的廢棄化學藥品禁止丟進廢水管道中,必須集中到焚化爐焚燒或用化學方法處理成無害物。
3、碎玻璃和其他有棱角的銳利廢料,不能丟進廢紙簍內,要收集于特殊廢品箱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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