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大氣治理十條法規有哪些 我國大氣治理十條法規有哪些內容
一、我國國防法規有哪些?
我國頒布的國防法規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7、《革命烈士褒揚條例》;
8、《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二、我國《刑法》的前十條法規是什么?
第一條【制定刑法的目的】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刑法的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罪刑相適應原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屬地原則】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屬人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保護原則】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普遍管轄原則】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消極承認原則】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三、我國頒布的國防法規有哪些?
我國頒布的國防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國防法規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用于調整國防體制、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技建設、戰爭動員體制、國防生產、全民防御和國防教育等方面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國家國防政策的法律體現,是指導國防活動的行為準則,又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防法規是指國家為了加強防務,尤其是加強武裝力量建設,用法律形式確定并以國家強制手段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稱。
國防法規的實施是指國防法律規范在社會生活中的貫徹和實現。法律規范只有當它在實際生活中真正得到貫徹和實現時,它的作用才能顯示出來,它的存在才有意義。我國國防法規的實施大體可以分為兩種基本方式。
一是由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運用來解決具體問題,即國防法規的適用;
二是由國家機關以及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在內的全體公民用國防法規來規范自己的活動和行為,即國防法規的遵守。
四、我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限期治理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限期治理辦法規定: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限期治理期限。 限期治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但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務的除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通過重復下達限期治理決定等方式,變相延長限期治理期限。
五、我國農村法律法規有哪些?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村的范圍比城市大得多,涉及農村的法律法規太多,一般法律都會有涉及農村的法律條款,如《憲法》、《土地管理法》等,有些更是直接是針對農村制定的,如《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同時,還有大量的法規(包括地方性法規)與農村更是聯系緊密。如果你需要提供涉及農村方面的法律咨詢,建議把問題敘述得具體一些,以便于為你提供咨詢。
六、我國對于幼教行業有哪些政策和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五號);
2、《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號);
4、《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教基[2001]20號);
5、《幼兒園工作規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5號);
6、《幼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征求意見稿,2011-12-12);
7、《幼兒園管理條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4號);
8、《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第23號);
9、《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3〕13號);
10、《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國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發布);
11、《教育部關于規范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糾正“小學化”現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號);
12、《幼兒園教師管理條例》(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令第188號發布)》;
13、《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11〕3207號) ;
14、《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1994年12月1日衛生部、國家教委發布);
15、《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
16、《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婦字〔2010〕6號) ;
17、《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2號);
18、《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2000年9月23日發布實施)
19、《教育部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2007年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意見》(教基廳[2007]3號)
20、《城市幼兒園建筑面積定額(試行)》([88]教基字108號];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編制標準(試行)》(勞人編[1987]32號);
22、《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國辦發[2003]13號)。
七、我國有哪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明確了對公民的人格尊嚴、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護,這是我國法律對隱私權進行保護的最根本的依據。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六十條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五十三條規定了商業銀行對客戶信息的保密義務。第五條就規定:“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條規定:“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此外,中國人民銀行還頒布了《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金融機構用戶管理辦法》、《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異議處理規程》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對個人信息的采集、保存及使用等方面進行了規范,規定了授權查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詢記錄、違規處罰等措施,嚴格保護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安全。
八、我國的建設法規有哪些基本類型?
我國目前現行的建筑法規,行政法規有國家行政法規和地方行政法規,國家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地方行政法規由地方縣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九、我國教育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教育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國家建立科學的學制系統。學制系統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教育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培養目標等,由國務院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 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準,加快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特別是農村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以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等方面的教育,促進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推動全民終身學習。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并由國家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
經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
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各種措施,開展掃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國家規定具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接受掃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條 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
十、河道采砂治理適用哪些法律法規?
1、《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322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禁采區和規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四十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必須按照經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進行,并向河道主管機關繳納管理費。收費的標準和計收辦法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4、《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河道采砂必須服從河道整治規劃。河道采砂實行許可證制度,按河道管理權限實行管理。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省級水利部門與同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門或由其授權的河道管理單位負責發放。 第四條采砂單位或個人必須提出河道采砂申請書、說明采砂范圍和作業方式,報經所在河道主管部門審批,在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后方可開采。從事淘金和營業性采砂取土的,在獲準許可后,還應按當地工商、物價、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河道采砂必須交納河道采砂管理費。 第七條河道采砂管理費用于河道與堤防工程 維修、工程設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單位的管理費。結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繼續使用,其它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條河道主管單位要加強財務及收費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費。河道采砂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款專用,專戶存儲。各級財政、物價和水利部門要負責監督檢查各項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 5、各省市、地方制定的《河道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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