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綜合治理(烏海及周邊地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
一、鄉鎮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職責?
1、認真貫徹環境保護法律、條例和規定;積極宣傳環境保護的方針和政策,普及環保知識。
2、擬定本鎮的環境保護規劃和工作計劃,報政府批準后督促實施。
3、了解和掌握本鎮范圍內的污染現狀及治理情況,建立污染源檔案,積極配合上級環保部門做好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
4、對全鎮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嚴格初審并及時上報審批,項目建成后配合市、區環保部門進行驗收。
5、督促本鎮范圍內的污染防治和節能減排工作的實施,對治理設施的運轉管理進行監督和檢查,對排污單位提出獎懲意見。
6、協助農業部門推廣綜合防治,促進農業生態的良好循環。
7、根據區環保部門的要求,按規定做好鎮區范圍內排污費的收繳工作。
8、及時處理好群眾來信來訪,做好污染糾紛的調解和污染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9、積極開展環境優美鎮,生態村、綠色社區、綠色學校的創建工作,積極開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審核、環境質量體系認證和環境友好企業活動。
10、認真完成鎮黨委、鎮政府交辦的各項任務,及時向上級環保部門如實反映情況,并完成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2021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是一項具有廣泛性、社會性、群眾性的系統工程,涉及到城鄉環境建設管理的方方面面。其主要內容是:以“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創新務實、突出特色”為原則,以實施凈化工程、綠化工程、亮化工程、建設秩序規范工程、居民行為規范工程為重點,強力治理垃圾亂扔、廣告亂貼、攤位亂擺、車輛亂停、工地亂象,集中開展鄉容村貌、交通沿線、重點部位專項整治活動,徹底改變城鄉面貌,樹立良好形象。?
三、環境綜合治理包括哪些內容?
將進一步加大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力度,全市廣泛開展以“治臟、治亂、治差”為主要內容的市容環境綜合整治行動,進一步提升城市管理精細化、網格化、智能化水平。
加大公共環境和公共秩序整治力度,從群眾反映最強烈的問題入手,加大交通秩序亂、占道經營亂、牌匾廣告亂等“六亂”整治力度。
加大窗口單位整治力度,堅持創城工作與深化作風整頓優化營商環境相結合,加強窗口單位作風整頓,堅決取締中小學校200米范圍內的網吧、歌舞廳、游戲廳、臺球廳等文化娛樂場所和非法行醫診所。
加大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力度,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對轄區內的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拉網式”“地毯式”“滾動式”排查。
加大載體活動推進力度,各單位、各部門以創城為契機,大力弘揚文明新風,倡導文明行為。
加大創城氛圍營造的力度,抓好重點點位、動態、典型宣傳,確保市民知曉率參與率再提升。
四、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屬于哪個部門?
這個各地不一樣。過去,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屬于文明辦公室,由文明辦牽頭。后來,各地又專門成立了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辦公室,在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一起,由住建局領導兼任治理辦領導。所以,可以這樣說,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屬于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五、水環境綜合治理屬于哪個部門?
水環境綜合治理屬于各級環保部門。目前,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擔負著水利,空氣,土地等等的各項污染治理任務。
無論是廠礦企業的建設,還是土地環境的治理或者是對當地空氣質量的評估,都是由環保部門負責牽頭,以各項環境治理的標準來,對這些項目的實施進行評估,保證環境衛生達標,才能發放環評達標通知書,以保證水環境符合要求。
六、農村人居環境綜合治理概念?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行動。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強調,推進健康鄉村建設,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人居環境整治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是提升城市形象的現實需要,也是廣大農民的熱切盼望。
具體做到:
(一)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統籌考慮生活垃圾和農業生產廢棄物利用、處理,建立健全符合農村實際、方式多樣的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有條件的地區要推行適合農村特點的垃圾就地分類和資源化利用方式。開展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整治,重點整治垃圾山、垃圾圍村、垃圾圍壩、工業污染“上山下鄉”。
(二)開展廁所糞污治理。合理選擇改廁模式,推進廁所革命。東部地區、中西部城市近郊區以及其他環境容量較小地區村莊,加快推進戶用衛生廁所建設和改造,同步實施廁所糞污治理。其他地區要按照群眾接受、經濟適用、維護方便、不污染公共水體的要求,普及不同水平的衛生廁所。引導農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設無害化衛生廁所,人口規模較大村莊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加強改廁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銜接。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將廁所糞污、畜禽養殖廢棄物一并處理并資源化利用。
(三)梯次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根據農村不同區位條件、村莊人口聚集程度、污水產生規模,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與資源利用相結合、工程措施與生態措施相結合、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建設模式和處理工藝。推動城鎮污水管網向周邊村莊延伸覆蓋。積極推廣低成本、低能耗、易維護、高效率的污水處理技術,鼓勵采用生態處理工藝。加強生活污水源頭減量和尾水回收利用。以房前屋后河塘溝渠為重點實施清淤疏浚,采取綜合措施恢復水生態,逐步消除農村黑臭水體。將農村水環境治理納入河長制、湖長制管理。
(四)提升村容村貌。加快推進通村組道路、入戶道路建設,基本解決村內道路泥濘、村民出行不便等問題。充分利用本地資源,因地制宜選擇路面材料。整治公共空間和庭院環境,消除私搭亂建、亂堆亂放。大力提升農村建筑風貌,突出鄉土特色和地域民族特點。加大傳統村落民居和歷史文化名村名鎮保護力度,弘揚傳統農耕文化,提升田園風光品質。推進村莊綠化,充分利用閑置土地組織開展植樹造林、濕地恢復等活動,建設綠色生態村莊。完善村莊公共照明設施。深入開展城鄉環境衛生整潔行動,推進衛生縣城、衛生鄉鎮等衛生創建工作。
(五)加強村莊規劃管理。全面完成縣域鄉村建設規劃編制或修編,與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村土地利用規劃、農村社區建設規劃等充分銜接,鼓勵推行多規合一。推進實用性村莊規劃編制實施,做到農房建設有規劃管理、行政村有村莊整治安排、生產生活空間合理分離,優化村莊功能布局,實現村莊規劃管理基本覆蓋。推行政府組織領導、村委會發揮主體作用、技術單位指導的村莊規劃編制機制。村莊規劃的主要內容應納入村規民約。加強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建立健全違法用地和建設查處機制。
(六)完善建設和管護機制。明確地方黨委和政府以及有關部門、運行管理單位責任,基本建立有制度、有標準、有隊伍、有經費、有督查的村莊人居環境管護長效機制。鼓勵專業化、市場化建設和運行管護,有條件的地區推行城鄉垃圾污水處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運行、統一管理。推行環境治理依效付費制度,健全服務績效評價考核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垃圾污水處理農戶付費制度,完善財政補貼和農戶付費合理分擔機制。支持村級組織和農村“工匠”帶頭人等承接村內環境整治、村內道路、植樹造林等小型涉農工程項目。組織開展專業化培訓,把當地村民培養成為村內公益性基礎設施運行維護的重要力量。簡化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建設項目審批和招投標程序,降低建設成本,確保工程質量。
七、加強社區環境綜合治理,做好哪些工作?
(一)加強宣傳,提高思想認識。
針對目前本社區環境衛生狀況普遍不理想、群眾的衛生意識不強、環境衛生設施落后等現象,在五月份圍繞“村容整潔”這個目標和創建“潔凈家園”的要求,將整治本社區環境衛生作為本社區建設的重要突破口和切入點,掀起全社區環境衛生宣傳月活動。具體做法有:
1、在社區綜合宣傳欄中出一期關于環境衛生知識方面的宣傳,
2、利用廣播在本社區進行環境衛生整治宣傳,宣傳環境衛生和健康方面知識;
3、在社區宣傳欄張貼環境衛生方面的宣傳畫,懸掛宣傳標語;
4、向廣大居民派發環境衛生知識方面的宣傳資料。
(二)加強領導,明確職責,成立工作機構。
1、為加強該項工作的領導,成立環境衛生領導小組,由社區主任任小組組長,社區小組組長任成員。
2、明確職責,本社區環境衛生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全社區環境衛生,垃圾清運,以及與上級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要把本社區環境衛生整治作為今年社會主義新本社區建設的主要工作去抓,積極協調、溝通有關單位以及上級有關部門。
(三)加大投入,以點帶面,力促全社區環境衛生整治有大改觀。
1、經過實地的考察,我們將確定本次本社區環境衛生整治示范組、示范戶。
2、在去年基礎上進一步整治我社區的環境衛生,特別是重要區域進行大整治,創建良好的居住環境。居委會將安排環衛工人,對社區進行12小時清掃。
3、今年將我們將安排專項的啟動資金,用于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及衛生環境的整治(例如:建垃圾池、買垃圾桶、垃圾斗車、垃圾清掃工具、修理污水排放設施等)。
八、南充市城鎮環境綜合治理條例?
南充市城鎮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城鎮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人居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南充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信息
通過時間2017年4月27日
正文
條例全文
(2017年4月27日南充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201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適用于南充市城市規劃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街道)規劃區、鎮(鄉)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環境衛生管理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條所稱城鎮環境衛生管理,是指為了維護城鎮道路、街巷、公共場所等區域的環境整潔,對垃圾、糞便等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所進行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城鎮環境衛生工作應當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鎮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鎮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城鎮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指導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城鎮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動員轄區內機關、企事業單位、居(村)民等參與環境衛生治理,及時發現反映存在的問題,并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發展改革、公安、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交通運輸、食品藥品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鎮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城鎮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七條 城鎮環境衛生服務逐步實行專業化、社會化,鼓勵各類市場主體投資、從事城鎮環境衛生事業。
鼓勵、支持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運用先進技術,提高城鎮環境衛生管理水平。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的宣傳和輿論引導,增強公民自覺維護城鎮環境衛生的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提倡和鼓勵居(村)民會議、居住區業主大會制定維護本區域環境衛生管理規約,動員居(村)民、業主積極參加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創造和維護整潔、優美的環境。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城鎮環境衛生,對破壞城鎮環境衛生、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鎮環境衛生舉報、投訴、處理和反饋制度。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保障環衛人員的合法權益,逐步改善環衛人員的工作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環衛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擾環衛人員作業。
第十一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鎮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衛生管理和維護
第十二條 城鎮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和責任人制度,責任區和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鎮道路(橋梁)、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等公共區域,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等城鎮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由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或者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
(二)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居(村)民委員會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等單位,由單位負責;
(四)文化、體育、娛樂、休閑、餐飲、住宿、游覽、貿易等公共場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和各類停車場,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五)河道、湖泊、濕地及沿岸規劃范圍,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各類工程施工場所和室外作業場所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建設用地由使用權人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七)臨時占用的道路或者公共場所,由占用者負責。
責任區和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由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跨縣(市、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 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確定專人進行清掃保潔,保持責任區內環境衛生整潔,環衛設施完好。
中心城區的道路和各類廣場應當定時清掃,每日首次清掃作業,夏季應當在上午7時前完成,冬季應當在上午7時30分前完成,并實行24小時動態保潔。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影響城鎮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煙蒂、瓜果皮核、紙屑、口香糖、飲料瓶(罐)、塑料袋及食品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從室內、車內、船內向外拋棄廢棄物;
(四)在非指定場所拋撒、焚燒冥紙等祭祀用品以及燃放煙花爆竹;
(五)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枯草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在道路、廣場等露天場所屠宰畜禽等動物;
(七)其他影響城鎮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五條 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羊、豬等畜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除外。
飼養犬、貓等寵物不得影響城鎮環境衛生。寵物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攜帶人應當即時清除。
第十六條 早市、夜市、攤區、臨時農副產品市場應當定時定點經營,保持攤位整潔,收市時應當將垃圾、污漬清理干凈。臨時飲食攤點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環境。
第十七條 城鎮道路上行駛的車輛應當保持車身整潔,運載散體、流體物質的,應當采取嚴實密封的防護設施,不得泄漏、遺撒;車輛不得輪胎帶泥駛入城鎮道路造成污染。
第十八條 從事車輛清洗和修理、廢品收購以及水產品經營等易對城鎮環境衛生產生影響的活動,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第十九條 在室外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娛樂、貿易、慶典、集會等活動的,應當在活動場所內設置符合規定的垃圾收集設施和移動廁所,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移走垃圾收集設施和移動廁所,清除垃圾,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第二十條 從事各類工程施工和室外作業的,應當進行標準化打圍作業并及時清除產生的垃圾,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第三章 廢棄物管理
第二十一條 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制度。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統一組織。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的收集應當堅持方便投放、防止污染環境的原則,合理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場所并及時清運,做到日產日清。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的運輸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進行,不得沿途丟棄、遺撒、隨意傾倒。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的處置應當采用衛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燒發電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七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食堂等應當將餐廚廢棄物單獨收集、存放,按照規定處置,不得隨意投放餐廚廢棄物,或者將其投放、銷售給未經備案并簽訂經營協議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八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活動的單位,其轉運餐廚廢棄物的集散點、儲存場地及設施應當符合環境衛生要求。
第二十九條 化糞池和儲糞池的產權人或者管理者應當定期對其進行疏通、掏挖和消毒。
化糞池外溢時,應當立即疏通,并清除糞便污物,對產生的糞便污物應當使用專用密封車輛運輸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處置場所。
第三十條 建筑垃圾處置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處置的原則。
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三十二條 房屋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堆放。
第三十三條 工業垃圾、醫療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物,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分類處置。
第四章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編制城鎮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居住區建設、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設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垃圾收集站、垃圾轉運站、環衛工人休息室等環境衛生設施,并與其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三十六條 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繁華商業區新建的公共廁所,不得低于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一類標準;城市主、次干道兩側新建的公共廁所,不得低于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二類標準;其他區域內建設的公共廁所,不得低于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三類標準。
公共廁所應當免費開放,指派專人負責管理。鼓勵商場、餐飲、賓館、加油站等場所內的公用廁所在營業時間內向社會免費開放。
第三十七條 垃圾處理場(站、廠)的設置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 在下列區域內不得設置填埋式生活垃圾處理場(站、廠):
(一)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和地下水補給區保護范圍;
(二)城市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農業保護區;
(四)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第三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損毀城鎮環境衛生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拆除、遷移城鎮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等特殊原因確需關閉、拆除、遷移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提出方案,經本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鎮環境衛生設施檔案制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責任人不履行責任,未保持責任區內環境衛生整潔、環衛設施完好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及其主管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影響城鎮環境衛生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城市建成區內飼養畜禽的,責令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予以沒收,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攜帶人未即時清除寵物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環境衛生造成影響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城鎮道路上行駛的車輛,運載散體、流體物質的,未采取嚴實密封的防護設施,泄漏、遺撒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車輛輪胎帶泥駛入城鎮道路造成污染的,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從事車輛清洗和修理、廢品收購以及水產品經營等活動,導致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對環境衛生造成影響的,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室外活動結束后未及時清除垃圾、移走垃圾收集設施和移動廁所,對環境衛生造成影響的,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從事各類工程施工和室外作業,未及時清除產生的垃圾,對環境衛生造成影響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環境衛生造成影響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輸生活垃圾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沿途丟棄、遺撒、隨意傾倒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食堂未單獨收集、存放餐廚廢棄物,隨意投放餐廚廢棄物或者將其投放、銷售給未經備案并簽訂經營協議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的單位其轉運餐廚廢棄物的集散點、儲存場地及設施不符合環境衛生要求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對環境衛生造成影響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占用、損毀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擅自關閉、拆除、遷移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場所的遺漏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
第五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阻礙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相關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九、成都市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
各區(市)縣治理辦、市級有關部門:
現將《成都市農村區域環境綜合治理監督檢查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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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4年5月29日
成都市農村區域環境綜合治理監督
檢查辦法
?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農村區域環境綜合治理監督檢查工作,提高場鎮(涉農街道)、村莊(社區)環境治理水平,推動我市幸福美麗新村建設,依據《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成都市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治理辦”)、區(市)縣人民政府(管委會)、區(市)縣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市)縣治理辦”)和鎮(鄉)人民政府及涉農街道辦事處組織的對場鎮(涉農街道)、村莊(社區)容貌秩序、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和綠化生態治理等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監督檢查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市治理辦負責組織、協調、檢查和指導全市農村區域環境綜合治理監督檢查工作。區(市)縣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領導、區(市)縣治理辦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區域環境綜合治理監督檢查工作。鎮(鄉)人民政府和涉農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場鎮(街道)、村莊(社區)環境綜合治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市治理辦工作職責:
(一)制定全市農村區域環境綜合治理監督檢查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監督檢查市委、市政府農村區域環境綜合治理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督查督辦市委、市政府領導批示、交辦的農村區域環境綜合治理事項;
(四)監督檢查新聞媒體曝光、網絡輿情反映和群眾舉報投訴的農村環境突出問題整改情況;
(五)監督檢查全市農村區域環境綜合治理各階段目標任務推進和完成情況,抽查各區(市)縣場鎮(涉農街道)環境達標驗收工作;
(六)監督檢查全市農村區域環境綜合治理責任區制度落實情況;
(七)監督檢查全市農村區域環境綜合治理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八)檢查指導全市農村區域環境綜合治理監督檢查工作;
(九)負責下達督辦通知,起草督查通報和啟動效能問責程序;
(十)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區(市)縣治理辦工作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區域環境綜合治理監督檢查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監督檢查本級黨委、政府關于農村區域環境綜合治理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省、市領導批示和上級督辦、交辦事項整改情況;
(四)督查督辦本級黨委、政府領導批示、交辦的關于農村區域環境綜合治理事項;
(五)監督檢查新聞媒體曝光、網絡輿情反映和群眾舉報投訴的農村環境突出問題整改情況;
(六)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農村區域環境治理各階段目標任務推進和完成情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農村場鎮(涉農街道)環境達標驗收工作;
(七)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區域環境綜合治理責任區制度落實情況;
(八)監督檢查農村區域環境綜合治理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九)檢查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鎮(鄉)、涉農街道辦事處農村區域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十)負責下達督辦通知,起草督查通報并實施效能問責;
(十一)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鎮(鄉)人民政府(管委會)和涉農街道辦事處工作職責:
(一)監督檢查本級黨委(黨工委)、政府(辦事處、管委會)農村區域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安排部署落實情況;
(二)監督檢查上級督辦、交辦事項整改情況;
(三)監督檢查新聞媒體曝光、網絡輿情反映和群眾舉報投訴的農村環境突出問題整改情況;
(四)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場鎮(街道)、村莊(社區)環境綜合治理各階段目標任務推進和完成情況;
(五)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場鎮(街道)、村莊(社區)農村區域環境綜合治理責任區制度落實情況;
(六)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各級農村區域環境綜合治理監督檢查組在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查閱黨委、政府相關會議記錄,要求黨委、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匯報或提供農村區域環境綜合治理相關情況,查閱或者復制相關資料、憑證,向相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進入相關區域進行實地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對上級和本級組織的監督檢查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干涉和妨礙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八條??農村區域環境綜合治理監督檢查工作堅持明察與暗訪相結合、隨機抽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專項督查與全面督查相結合、受理投訴舉報與新聞媒體監督相結合的原則,主要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明察暗訪、隨機抽查、跟蹤督辦及通報等方式。
第九條??市治理辦每月組織一次監督檢查,每季度進行一次暗訪。區(市)縣治理辦每周組織一次監督檢查,每月進行一次暗訪。鎮(鄉、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每天組織監督檢查,每周對檢查情況進行通報。監督檢查和暗訪情況每月底由區(市)縣匯總后,報市治理辦備案。
第十條??對農村區域環境綜合治理中政令不暢、執行不力、行動遲緩、不認真履職盡責、未按時完成目標任務等效能低下的責任單位和人員,?嚴格按照《成都市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問責辦法》進行問責。同時,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從事前、事中、事后三個方面進行責任倒查并追究責任,典型案例在全市進行通報或在媒體上公開曝光。
第十一條??監督檢查工作人員在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中,要嚴守工作紀律和廉政紀律,不得擅自擴大監督檢查范圍,不得泄露監督檢查工作的有關內容,不得接受被檢查地區、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任何形式的禮品、禮金、土特產和宴請。
第十二條??區(市)縣農村區域環境綜合治理監督檢查工作依據《成都市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監督檢查考評辦法》進行考評,考評結果納入年終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目標考核。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治理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十、山西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治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創造和保持整潔、優美、文明的城鄉人居環境,提升公共環境品質,提高公眾生活質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是指政府領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對城鎮和鄉村的環境衛生、容貌與秩序、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和綠化生態等進行規劃、實施、管理和監督的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城鄉環境綜合治理領導協調機制,組織協調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具體工作,指導和督促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組織或者單位開展和參與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管理、發展和改革、公安、環境保護、環境衛生、衛生計生、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財政、民政、農業、水利、林業、商務、工商行政管理、供銷社等部門以及鐵路、電力、通信等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相關工作。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應當與前款所列部門和單位建立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信息互通共享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城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以政府投入為主,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和運營。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宣傳教育,鼓勵和引導公民參與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公益宣傳和輿論引導。
第七條 鼓勵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科學技術研究工作,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水平。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規劃編制的相關辦法。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規劃,制定所轄區域的環境綜合治理方案、年度工作計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編制環境綜合治理手冊。
第九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規劃應當以城鄉規劃為依據,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歷史文化保護規劃等相銜接,與城市生態修復、城市修補規劃和城市設計相協調,劃定特色風貌分區,體現文化特色。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鐵路、公路、河流、湖泊等沿線沿邊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城市規劃、鎮規劃應當明確主要街巷和區塊的風貌景觀規劃管理要求,做好背街小巷的綜合整治;城市應當加強城市設計,明確城市生態修復和城市修補工作管理要求;鄉村應當明確主要街巷和對外風貌展示面的規劃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風貌協調區或者環境協調區的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應當維護和突出地域建筑文化特色,規范建筑的色彩、風格、形式、材質等。
第三章 責任區管理
第十三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實行責任區制度。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劃分與管理: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二)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業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三)風景名勝區、旅游景區、鐵路、公路、機場、車站、港口、渡口、碼頭、地鐵及其設施,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四)公園、商場、醫院、賓館、酒店、娛樂場所、文化體育場館、農貿市場、商鋪和停車場等場所,由經營單位、管理單位或者所有權人負責;
(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規劃紅線范圍內的區域,由所在單位負責;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建設單位或者所有權人負責;
(七)獨立工礦區和各類園區內的公共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八)城鎮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綠地、園林設施等區域,由相關管理部門負責;
(九)鄉村的道路、橋梁、公共廣場等區域,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確定責任區時,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范圍和權屬劃分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具有管轄權的城市、縣人民政府予以確定。
第十四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區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責任區綜合治理制度;
(二)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責任區綜合治理具體工作;
(三)配備、完善和維護相關設施;
(四)保證責任區環境衛生、容貌與秩序等達到有關標準;
(五)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應當公示責任區、責任單位、責任人,設立意見箱、聯系電話等,收集公眾建議和意見,受理投訴。
第十六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責任考核機制,對責任區定期組織考核檢查,督促責任單位、責任人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章 環境衛生
第十七條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制定道路清掃、保潔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作業規范,并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的垃圾處理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和單位負責城鄉道路、地下通道、橋梁、廣場等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制定維護村容村貌、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村規民約,對垃圾分類、投放、收集和清運以及污水排放等作出約定。
第二十條 鼓勵有關企業參與城鄉道路清掃、垃圾清運、公共廁所保潔、園林綠地維護、餐廚垃圾處理等。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布局集貿市場,完善配套設施,引導經營者進入經營場所從事經營。
集貿市場責任人應當加強市場管理,合理設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場內及周邊環境整潔。經營者應當保持攤位和經營場所的整潔,易產生垃圾的餐飲、農產品等攤位和經營場所應當配置垃圾收集容器。
活禽、活畜宰殺點應當固定設置,配備完善的污物污水處置和消毒設施。
第二十二條 早市、夜市、臨時農副產品市場應當定時定點經營,保持攤位整潔,不得違規占道。收市時應當將垃圾、污漬清理干凈。臨時飲食攤點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環境。
第二十三條 從事車輛修理、清洗、裝飾和再生資源回收的,應當符合城鄉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經營場所及周邊環境整潔衛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
第二十四條 城鎮居民飼養寵物的,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攜帶寵物出戶的,應當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除寵物排泄物,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禁止在城市住宅小區內飼養家禽、家畜。
第二十五條 城鎮應當逐步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相關單位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二十六條 鄉村垃圾按照縣域鄉村生活垃圾處理規劃的規定,推行戶分類投放、村分類收集、鄉鎮轉運、縣級統一處理的方式,推進垃圾無害化處理。
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鄉村非正規垃圾堆放點的排查整治。
第二十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垃圾處理的源頭登記、定點回收、集中處理制度,推行餐廚垃圾源頭減量化、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八條 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再生資源集散市場和回收網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條 禁止單位和個人使用高音喇叭、音響器材等發出超過國家標準的噪聲干擾周圍居民生活。建筑施工、房屋室內裝修應當限定時間,商業娛樂場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污染。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改善環衛人員的工作條件,提高生活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環衛人員,不得妨礙、阻撓環衛人員作業。
第三十二條 禁止影響環境衛生的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亂扔煙蒂、紙屑、果皮及食品包裝等廢棄物,隨地便溺;
(二)從車輛內或者建筑物、構筑物上向外拋擲雜物、廢棄物;
(三)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糞便以及污水、污泥等廢棄物或者將廢棄物倒入、排入排水管道或者溝渠等設施;
(四)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秸稈、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在住宅區內從事產生廢氣、廢水、廢渣的經營活動,影響居民正常生活;
(六)違規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堆放物料、拍賣或者兜售物品。
第五章 容貌與秩序
第三十三條 城鎮臨街建筑風貌應當與周圍環境景觀相協調。建筑立面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建設或者改造。
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保持建筑立面整潔完好,屋頂、陽臺、平臺、外走廊及窗外不得搭建、堆放、吊掛影響城鎮容貌的物品;雨棚等各類附屬設施應當規范設置。
城鎮干線道路臨街建筑外墻面應當定期清洗、粉刷。破損的墻體應當及時整飾、維修或者更換。
第三十四條 世界遺產地、風景名勝區、廣場、文化體育場館、娛樂場所、公園、機場、車站、港口、渡口、碼頭、商場、醫院、賓館、酒店等公共場所,應當注重風貌設計,體現歷史文化和地域特色。
第三十五條 城鎮園林綠地應當定期維護,保持整潔美觀,禁止圍擋、侵占、損毀園林綠地。
城鎮雕塑和各種街景小品應當規范設置,保持整潔完好。
第三十六條 村容村貌建設應當符合鄉村規劃,突出鄉土文化和地域特色。
第三十七條 城鄉水域水體應當保持清潔;水域堤岸應當綠化美化;橋梁、管道、閘門、親水平臺等附屬設施應當整潔完好。
第三十八條 禁止在道路、橋梁建筑限界內堆放雜物、垃圾。道路、橋梁建筑限界內既有的各類違法建筑應當拆除。
強化公路路面監控管理,嚴禁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敷設管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各類道路。
城鎮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應當齊備、正位。井蓋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定期進行巡查。井蓋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的,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及時維修更換。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應當及時清除。
第三十九條 加強對客運車輛亂停亂靠、非法營運、拒載等不文明行為的管理,維護正常的客運市場秩序;合理整治布局配貨車及貨運集散地,規范貨車通行。
第四十條 城鎮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停放點應當合理布局、規范設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不得亂停亂放。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輛運載垃圾、渣土、灰漿等易拋灑物和液體的,應當采取覆蓋或者密閉措施,不得泄漏拋灑和違規傾倒。
第四十二條 在城鎮區域內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施工標志牌和警示標志;現場材料、機具應當放置整齊;現場主要道路應當硬化,工地出口應當設置車輛沖洗裝置,對駛出車輛進行沖洗;施工中應當灑水降塵,對裸露的土地和堆放的土方應當采取覆蓋等防塵措施。
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限制區域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
第四十三條 利用城鎮空間設置的戶外廣告、導向牌、指路標志牌、招牌和區域地圖等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技術規范。
禁止在城鎮道路、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市政及其他設施上涂寫、刻畫,擅自張貼廣告、墻報、標語和海報等宣傳品。
城市夜景照明和大型電子屏設施應當按照規劃進行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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