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貴陽市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民用建筑節能、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設、改造、使用過程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動。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規劃、環保、質監、財政、科技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民用建筑節能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民用建筑節能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民用建筑節能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年度目標考核;
(二)將民用建筑節能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保障和推進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的正常開展,定期對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鼓勵民用建筑節能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發揮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社會中介組織等在推進節能工作中的作用;
(四)建立綠色建筑發展機制,開展綠色建筑示范項目和綠色區域示范建設以及評價標識工作;
(五)鼓勵和支持建筑節能服務市場的發展,健全民用建筑節能服務體系;
(六)對在民用建筑節能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節能專項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第六條 編制城鎮詳細規劃應當在規劃布局和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形狀、朝向等方面綜合考慮民用建筑節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第七條 新建民用建筑的設計、建設、審查、施工、檢測、監理、竣工驗收和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等,應當嚴格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優先采用經推廣的民用建筑節能技術、工藝、材料、產品和設備,不得使用國家、省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產品和設備。第八條 鼓勵民用建筑項目采用太陽能、地熱能、地表水源熱能、污水源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第九條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新建民用建筑、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應當選擇適合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集中采暖制冷等。
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的建設,應當與建設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第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現有資源、技術和氣候等實際,研究發展綠色建筑的重點項目。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民用建筑項目應當優先應用符合國家、本省綠色建筑標準的技術。
鼓勵其他建筑項目采用綠色建筑新技術、新材料和新產品。第十一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民用建筑節能示范項目和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第十二條 鼓勵具備條件的民用建筑采用集中供暖制冷方式。第十三條 鼓勵和引導農村村民自建住宅采用建筑節能措施,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進行能效測評和標識,并且將測評結果予以公示。
鼓勵其他民用建筑進行建筑能效測評,并且張貼能效測評標識。第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和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能效測評等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其用能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并且向社會公布。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內容介紹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已經2008年7月23日國務院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相信大家都知道這件事,只是面對這一行一行的條例與規定,實在是頭有點大,其實小編一開始也不想看這種法律性質的條文,只是要用到了,只能硬。頭皮啃下來,其實也不難理解,下面就由小編帶領大家解讀一下這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內容。
01.條例制定背景介紹:
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條例。這里小編要告訴大家,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02.各部門工作部署:
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積極培育民用建筑節能服務市場,健全民用建筑節能服務體系,推動民用建筑節能技術的開發應用,做好民用建筑節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國家鼓勵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采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地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扶持單位、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照明系統、供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03.縣級以上部門工作細化: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民用建筑節能的有關工作。
04.政府的鼓勵與支持: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家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指導下,編制全國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并與相關規劃相銜接??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國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節能標準體系。國家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發布。國家鼓勵制定、采用優于國家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地方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筑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政府引導金融機構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等項目提供支持。
05.民用建筑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積極推進供熱體制改革,完善供熱價格形成機制,鼓勵發展集中供熱,逐步實行按照用熱量收費制度。對在民用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法律條例只是一個起引領作用的條文,很多事情交代的不是很具體,需要我們大家根據具體情況具體處理,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居民,我們應當遵循并踐行這些法律條文。其實經常解讀一些法律規定,尤其是最新的法律,有助于我們緊隨黨的建設步伐,更好的順應時代潮流。當然,關系到我們個人的一些法律更要細讀,仔細認真理解其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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