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五一勞動獎暫行辦法?
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狀 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章 湖南省工人先鋒號評選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狀、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章、湖南省工人先鋒號評選管理工作,發揮表彰獎勵工作的激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參照《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 全國工人先鋒號評選管理工作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狀、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章、湖南省工人先鋒號是湖南省總工會設立的授予先進集體、先進職工的綜合性榮譽稱號。
第三條 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狀授予在我省境內依法注冊或登記的企業、事業、機關、社會組織及其他組織。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章授予上述組織中的或在我省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中國籍職工。湖南省工人先鋒號授予上述組織或在我省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所屬的部門或單位。上述榮譽稱號原則上不重復授予。
第二章 評選
第四條 評選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狀、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章、湖南省工人先鋒號應當堅持先進性、時代性、代表性,堅持面向基層、面向工作(生產)第一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獲得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狀和湖南省工人先鋒號的基本條件是: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組織健全,領導班子團結有力;節能減排,注重保護生態環境;科技進步,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制健全;尊重勞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民主管理,勞動關系和諧穩定;誠實守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居本地區或本行業領先水平,并應具備市州、省有關部門或企業集團(公司)級以上榮譽基礎。
第六條 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的基本條件是:政治堅定、思想先進,道德高尚、作風務實,愛崗敬業、爭創一流,艱苦奮斗、勇于創新,服務人民、奉獻社會,在本職崗位上取得突出業績,為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做出突出貢獻,并應具備市州、省有關部門或企業集團(公司)級以上榮譽基礎。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直接責任者、負有領導責任的負責人,不得申報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狀、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章:
(一)發生一般安全生產事故一年內、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二年內或者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嚴重職業危害或群體性事件三年內的;
(二)能源消耗超標、環境污染嚴重的;
(三)拖欠職工工資,欠繳職工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保險的;
(四)未依法建立工會及其女職工組織,未簽訂勞動合同,未依法建立職代會、工資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等職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勞動關系不和諧的;
(五)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法規政策的;
(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八條 黨政機關和社會團體中的廳局級(含)以上領導干部以及由中央組織部管理的企事業單位負責人,不作為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章的推薦對象。
第九條 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狀、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章和湖南省工人先鋒號獲得者應自下而上產生,其評選應遵循下列主要程序:
(一)堅持擇優推薦。推薦對象應經本單位和各級工會逐級申報、實地考察,擇優推薦至湖南省總工會業務主管部門,經按評選條件初步審查和考察后擬定正式候選對象。
(二)堅持民主推薦。推薦對象須經基層單位民主推薦,職工(代表)大會或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三)堅持社會監督。推薦對象應經本單位、市州或省級媒體各公示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四)堅持綜合審查。推薦為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狀的企業和推薦為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章的企業負責人,須經當地縣(市)以上工商、稅務(國稅、地稅)、勞動保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計劃生育等部門審查同意。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負責人還要經過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審查同意。推薦為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章的黨政機關和社會團體領導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得有關部門同意。推薦對象是農民工的,應征求本人戶籍所在地工會的意見。推薦對象是女職工和女職工集體的,應征求同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的意見。
(五)堅持嚴格審核。推薦對象經審查、考察、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舉報、投訴情況后確定符合評選條件的,各級工會逐級審核后報湖南省總工會常委會審批,下文予以表彰。
第十條 除召開全省勞模表彰大會的年份外,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狀、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章、湖南省工人先鋒號每年“五一”國際勞動節前夕集中評選表彰一次。符合基本條件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按程序申報可及時授予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狀、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章、湖南省工人先鋒號:
(一)在省內外有重大影響的事件、省重點工程建設中或搶險救災等危急情況下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先進職工:
(二)在湖南省職工職業技能競賽省級一類、二類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的職工;
(三)獲得湖南省職工科技創新獎一等獎、二等獎項目的第一完成人;
(四)獲得湖南省職工職業道德建設標兵的先進集體和先進職工;
(五)獲得湖南省“五一巾幗獎”的先進女職工集體和先進女職工;
(六)連續五年獲得省級以上“安康杯”競賽優勝單位或連續三年獲得省級以上“安康杯”競賽優勝班組的先進集體。
第十一條 對省人民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稱號的個人,或市(廳局)級以上(含)黨委作出學習、表彰決定的集體和個人,經市州總工會、省直機關工會、省產業工會、省直屬基層工會工作委員會申報,可授予或追授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狀、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章、湖南省工人先鋒號。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可及時授予條件以外的其他湖南省工人先鋒號,應按照工人先鋒號創建活動的要求,從市州總工會、省直機關工會、省產業工會、省直屬基層工會工作委員會授予的工人先鋒號中產生。
第十三條 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工人先鋒號一般應分別從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狀、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章、湖南省工人先鋒號中產生。
第三章 獎勵和待遇
第十四條 對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狀、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章、湖南省工人先鋒號獲得者的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湖南省總工會對獲獎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頒發證書、獎牌或獎章,對個人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按有關規定享受市州級勞模待遇。
第十五條 對獲得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狀、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章、湖南省工人先鋒號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本單位可以由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獎勵辦法,從工資、獎金、學習、晉級、晉職等方面實行獎勵,并納入本單位的獎勵序列。
第十六條 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可參加工會組織的休養和其它活動,休養和活動期間按出勤對待。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七條 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狀、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章、湖南省工人先鋒號獲得者的管理工作由湖南省總工會業務主管部門和其所在地區、行業及單位的工會組織負責。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管理制度,完善評選管理和激勵機制,制定和協調落實有關政策,建立健全管理檔案;
(二)督促先進集體在工作場所醒目位置懸掛獎牌,接受社會監督;
(三)指導基層單位開展工人先鋒號創建活動,培育選樹先進典型;
(四)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復查考核,并由所在基層單位的上一級地方或行業工會負責兩年進行一次動態考核,及時上報考核或其它情況;
(五)大力宣傳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狀、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章、湖南省工人先鋒號獲得者的先進事跡,總結推廣他們的先進經驗,充分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示范導向作用;
(六)做好服務指導工作,關心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幫助解決生產生活困難,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做好與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狀、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章、湖南省工人先鋒號獲得者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狀、湖南省工人先鋒號榮譽稱號。
(一)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或嚴重職業危害的;
(三)發生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拖欠職工工資,欠繳職工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保險,拒不改正的;
(五)原組織或部門、單位撤銷、解散、變更的;
(六)經動態考核確定已不符合榮譽稱號要求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章榮譽稱號,終止其享受的相關待遇。
(一)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
(二)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留用察看處分的;
(三)違法多生育子女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非法離境的;
(六)經動態考核確定已不符合榮譽稱號要求的。
第二十條 撤銷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狀、湖南省五一勞動獎章、湖南省工人先鋒號榮譽稱號,參照評選審批程序,由其所在單位逐級上報,所在市州總工會、省直機關工會、省產業工會、省直屬基層工會工作委員會向湖南省總工會提出書面報告,湖南省總工會審核批準。
具有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三)、(四)、(五)款規定情形之一的,自情形確認之日起其榮譽稱號自動撤銷,由所在單位工會逐級上報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湖南省總工會設立的綜合性榮譽稱號及評選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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