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14修正)
廣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14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促進民用建筑節能,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含改建、擴建)民用建筑節能、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保證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采取節能措施,降低建筑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民用建筑節能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建筑節能規劃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的節能標準,對新建建筑的節能、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等提出目標、具體安排和保障措施。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積極培育民用建筑節能服務市場,健全民用建筑節能服務體系,推動民用建筑節能技術的開發應用,做好民用建筑節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稅務、城鄉規劃、環保、科技、消防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民用建筑節能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省地方民用建筑節能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發布推廣使用民用建筑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的目錄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產品的目錄。
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綠色建筑和綠色社區的標準,開展綠色建筑和綠色社區的評價標識,推廣綠色建筑。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和鼓勵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新材料的研發和推廣;推行建筑節能示范工程制度;普及建筑節能知識,提供有關建筑節能的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第二章 新建建筑節能第八條 市、縣、鎮人民政府編制城市、鎮總體規劃應當優化城市空間布局,合理確定人均土地資源的占用指標,統籌考慮建筑節能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編制城市、鎮詳細規劃應當在建筑物布局、形狀、朝向、采光、通風、密度、高度和綠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第九條 民用建筑項目依法應當進行設計招標投標的,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中應當包括建筑節能的要求,并作為評標的必要條件。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負責。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降低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材料、產品、設備和建筑構配件。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相關材料、產品、設備和構配件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編制的建設工程項目方案設計應當包括建筑節能設計專項說明;編制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建筑節能設計專篇;編制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建筑節能設計說明和節能計算書等,明確材料、構件、設備的技術指標要求和節能措施、構造等內容。設計單位編制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設計應當有建筑節能專題報告。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建筑節能內容是否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經審查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文件,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節能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按照方案組織施工,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空調系統和照明設備等進行查驗,對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注明的能源消耗指標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施工單位應當對公共建筑的集中空調系統及其監控系統進行聯合試運轉調試。
建設主管部門對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在建工程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杭州市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及工業建設項目中的辦公和輔助建筑。第三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積極培育民用建筑節能服務市場,推動節能技術的開發和應用,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筑節能示范工作,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建筑節能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建筑節能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財政、城鄉規劃、住房保障、統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五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住宅產業現代化,通過科技創新不斷提高民用建筑節能水平。
鼓勵和扶持太陽能、空氣能、水能、地熱能、風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天然采光、自然通風、遮陽、余熱廢熱利用、雨水收集利用等節能技術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
鼓勵民用建筑實施屋頂綠化、垂直綠化。新建民用建筑實施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的,其面積可以按照《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折算為附屬綠地面積。第六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用于下列活動:
(一)獎勵優于現行建筑節能標準的民用建筑示范項目;
(二)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
(三)可再生能源和節能新技術在民用建筑中的推廣和應用;
(四)新型墻體材料的研究、推廣和應用;
(五)綠色建筑和住宅產業現代化的示范、推廣;
(六)建筑節能新技術的研究開發;
(七)建筑節能技術標準的研究與編制;
(八)建筑節能知識公益宣傳;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民用建筑節能活動。第七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經濟和信息化、住房保障、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組織編制本級民用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并與相關規劃銜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民用建筑節能信息管理系統,對民用建筑節能基本信息和建筑能耗信息實施動態管理。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既有民用建筑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耗指標和壽命周期等調查統計,并將統計信息納入國家、省、市建筑節能信息管理系統。
新建、改造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建筑能耗監測系統,并接入市建筑節能信息管理系統。第九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在民用建筑工程上的應用示范。獲得各類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的建設項目,可以在按照規定授予的各類建設工程項目榮譽時予以優先考慮。第十條 對利用可再生能源超過強制性標準規定要求,且符合資源利用相關要求的民用建筑項目,可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并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節能第十一條 鼓勵新建民用建筑建設工程優先選用列入推廣目錄的節能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在民用建筑建設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嚴格控制使用列入限制使用目錄的高耗能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第十二條 編制城、鎮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新建民用建筑節能要求確定民用建筑的布局、形狀、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風,綜合考慮建筑物能耗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十三條 本市推行綠色園區建設。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在各類園區建設中,應當按照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進行綠色園區的規劃、設計、建設和運行。
本條例所稱的綠色園區,是指按照生態、低碳理念進行規劃設計,充分體現資源節約、保護環境的要求,集中連片發展綠色建筑的園區。
綠色園區建設技術規范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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