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節約能源宣傳周從哪一年開始?
全國節約能源宣傳周從哪一年開始?
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是在1990年國務院第六次節能辦公會議上確定的。從1991年開始,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每年舉辦。鑒于全國性的缺電狀況,2004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由原來的11月改為6月舉行,目的是在夏季用電高峰到來之前,形成強大的宣傳聲勢,喚起人們的節能意識。
全國節能宣傳周經歷十幾年的發展與完善,已經發展為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商務部、國資委、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華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十四個部門聯合主辦,在社會上形成強大的影響力。每屆全國節能宣傳周都會有其特有的宣傳主題與宣傳口號,并且結合該主題在全國各地開展各項不同的活動,旨在不斷地增強全國人民的“資源意識”、“節能意識”和“環境意識”。
歷年全國節能宣傳周主題
2021年全國節能宣傳周主題是“節能降碳,綠色發展”。[5]
2020年全國節能宣傳周主題是“綠水青山,節能增效”。[3]
2019年全國節能宣傳周主題是“綠色發展,節能先行”。
2018年全國節能宣傳周的主題是“節能降耗,保衛藍天”。
2017年全國節能宣傳周的主題是“節能有我,綠色共享”。
2016年全國節能宣傳周的主題是“節能領跑,綠色發展”。
2015年全國節能宣傳周的主題是“節能有道,節儉有德”。
2014年全國節能宣傳周的主題是“攜手節能低碳,共建碧水藍天”。
2013年全國節能宣傳周的主題是“踐行節能低碳,建設美麗家園”。
2012年全國節能宣傳周的主題是“節能低碳,綠色發展”。
2011年全國節能宣傳周的主題是"節能我行動,低碳新生活"。
2010年全國節能宣傳周的主題是"節能攻堅、全民行動"。
2009年全國節能宣傳周的主題是“推廣使用節能產品 促進擴大消費需求”。
2008年全國節能宣傳周的主題是“依法節能 全民行動”。
2007年全國節能宣傳周主題為“節能減排、科學發展”。
2006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的主題“節約能源,從我做起”。
2005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的主題“全民動員,共建節能型社會”。
2004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的主題“節約用電,緩解瓶頸制約”。
2003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的主題“節能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
2002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的主題“依法節能,持續發展”。
2001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的主題“節約能源,持續發展”。
2000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的主題“依法節能,節約增效”。
1999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的主題“依法節能、節約增效”。
1998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的主題“依法用能,提高能效”。
1997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的主題“依法用能,提高能效”。
1996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的主題“綜合利用資源,促進經濟增長方式 轉變和可持續發展”。
1995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的主題“開發與節約并重”。
1994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的主題“節約能源,改善人類生存環境”。
1993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的主題“節約能源 利國利民”。
1992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的主題“厲行節約 反對浪費”。
1991年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為節能宣傳周活動的題詞:“節約能源、保護環境、造福子孫”。[4]
節能減排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以及國家出臺支持節能減排的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目前,節能減排企業主要可以享受如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從事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享受此項優惠政策,需要對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該目錄對環境保護、節能節水所包括的具體項目內容和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
企業按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二、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企業享受此項優惠政策,需要符合《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財稅〔2008〕115號)、《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財稅〔2008〕118號)的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的規定,企業購置并實際投入使用、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的專用設備,如從購置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的,應在該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轉讓的受讓方可以按照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三、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企業享受此項優惠政策,需要符合《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財稅〔2008〕117號)的規定,該《目錄》對共生、伴生礦產資源,廢水(液)、廢氣、廢渣,再生資源等三大類資源綜合利用生產的產品及技術標準進行了細化。《目錄》內所列資源占產品原料的比例應符合《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 四、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 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的規定,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可以享受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如下:
(一)營業稅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以及與其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資產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1.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用能企業從節能服務公司接受有關資產的計稅基礎也應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有關資產的權屬轉移時,用能企業已支付的資產價款,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節能服務公司享受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需要符合財稅〔2010〕110號規定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以及國家出臺支持節能減排的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
目前,節能減排企業主要可以享受如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從事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享受此項優惠政策,需要對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該目錄對環境保護、節能節水所包括的具體項目內容和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
企業按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二、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企業享受此項優惠政策,需要符合《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財稅〔2008〕115號)、《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財稅〔2008〕118號)的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的規定,企業購置并實際投入使用、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的專用設備,如從購置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的,應在該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轉讓的受讓方可以按照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三、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企業享受此項優惠政策,需要符合《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財稅〔2008〕117號)的規定,該《目錄》對共生、伴生礦產資源,廢水(液)、廢氣、廢渣,再生資源等三大類資源綜合利用生產的產品及技術標準進行了細化。《目錄》內所列資源占產品原料的比例應符合《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
四、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 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的規定,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可以享受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如下:
(一)增值稅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增值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因2016年5月1日起所有的行業都實行了營改增,故將營業稅改為增值稅。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規定,對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產品、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征增值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規定,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規定,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以及與其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資產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1、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用能企業從節能服務公司接受有關資產的計稅基礎也應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有關資產的權屬轉移時,用能企業已支付的資產價款,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節能服務公司享受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需要符合財稅〔2010〕110號規定的條件。
? ? ?4、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三)資源稅
資源稅暫行條例將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征收改為從價征收。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3號)規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原油、天然氣礦產資源稅適用稅率由5%提高至6%。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4〕72號)規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
(四)消費稅
將污染環境、大量消耗資源的商品如煙、成品油、摩托車和小汽車等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對高污染的鞭炮焰火、氣缸容量3.0升以上的小汽車等適用較高稅;對低污染、低能耗的電動汽車、利用廢棄動植物油生產的純生物柴油和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
(五)車輛購置稅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2〕51號)規定,對城市公交企業2015 年12月31日前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號)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六)車船稅
車船稅法規定,對乘用車(載客少于9人)按排量大小共分7檔稅額,最大排量乘用車的車船稅額是最小排量的9倍。同時規定,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規定:“一、關于居民企業選擇適用稅率及減半征稅的具體界定問題(三)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和第九十條規定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是指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 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第一條的規定:“一、企業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以及從事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在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按新稅法規定計算的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期間內,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如企業既符合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又符合享受《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條件,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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