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噪音管理條例?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3)
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在城市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前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在城市市區內建筑施工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應申領噪聲排放許可證。
未提交噪聲排放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發放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情況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八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排放建筑施工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限制其作業時間。
第十九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限制使用混凝土攪拌機。
第二十條 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除搶修和搶險作業外,禁止夜間進行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因澆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縫的作業和為保證工程質量需要的沖孔、鉆孔樁成型及其他特殊情況,確需在夜間連續施工作業的,須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經原審批
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公告附近居民。
臨近中小學校的建設施工,施工單位應采取隔離措施,降低噪聲污染。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市區內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樁機、錘擊樁機。受地質、地形等條件限制確需使用的,必須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作業時間限制在7時至12時,14時至20時。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輛產生的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標準。本辦法頒布后需領取車輛行駛證的機動車,超過噪聲排放標準的,公安機關不予辦理車輛行駛證;對超過噪聲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不予辦理年審。
機動車輛的噪聲監測應由符合資質的車輛噪聲監測機構承擔。
車輛噪聲監測機構應將機動車輛噪聲監測結果報送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接受其監督。
車輛噪聲監測機構的資質,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公安機關認定。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輛噪聲應列入機動車輛大修的范圍。機動車輛大修后經檢驗達到國家規定的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標準方可出廠。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輛在城市市區范圍行駛,機動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鐵路機車駛經或者進入城市市區、療養區時,必須使用低音喇叭;在禁鳴喇叭路段和區域不得鳴喇叭。
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
國4車能過戶其他城市嗎?
除了11個省不行,其它的都行。
1.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嚴格控制機動車污染,全面實施《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五階段)》經國家同意,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根據油品升級進程,分區域實施機動車國五標準:
(一)東部11省市(市、天津市、河北省、遼寧省、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汽油車、輕型柴油客車、重型柴油車(僅公交、環衛、郵政用途),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
(二)全國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汽油車、重型柴油車(客車和公交、環衛、郵政用途),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
(三)全國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重型柴油車,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
(四)全國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柴油車,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
2. 國家第五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即“國五標準”,國五標準排放控制水平相當于歐洲正在實施的第5階段排放標準。歐盟已經從2009年起開始執行,其對氮氧化物、碳氫化合物、一氧化碳和懸浮粒子等機動車排放物的限制更為嚴苛。從國ⅰ提至國ⅳ,每提高一次標準,單車污染減少30%至50%。
3. 國五標準,將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
4. 北京、上海、南京等城市及廣東部分城市已經開始執行國五標準。
5. 2016年4月1日起,京津冀三地所有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汽油車、輕型柴油客車、重型柴油車(僅公交、環衛、郵政用途),須符合機動車排放“國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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