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建設工程施工、道路養護與保潔、物料運輸與堆放、礦產資源開發與利用等活動以及因裸露地面產生的空氣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第三條 揚塵污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根據大氣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制定本行政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信息共享、資金保障機制,協調跨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揚塵污染防治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職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園林綠化、裝飾裝修、建(構)筑物拆除等工程施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收集清運、違法建(構)筑物拆除、城市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清掃保潔、建筑垃圾運輸和消納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土地儲備、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土地復墾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公路養護清掃和綠化作業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煤礦、煤炭洗選加工等企業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確定煤炭、渣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運輸車輛禁行、限行的區域和通行時間,依法查處上述車輛交通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水利、林業和草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揚塵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揚塵污染防治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揚塵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實行多級網格化監管,明確各級網格責任主體和主要職責。
各級網格責任主體發現本級網格內揚塵污染行為或者接到相關報告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級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應急措施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依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防治揚塵污染應急措施。第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科技信息手段加強揚塵污染監督,定期發布揚塵污染信息,實現各監督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并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名錄。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揚塵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與行業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平臺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和數據傳輸。第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等方式,對易產生揚塵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根據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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