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車限號是從當天的幾點到幾點
西安車限號是從工作日當天的7:00―20:00。
一、西安限行時間:2019年3月18日(周一)至2020年3月13日(周五),工作日7:00―20:00。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節假日調休為工作日的,不限行。??
二、西安限行區域:我市行政區域內,以西安繞城高速以內區域為中心,向南擴展至南橫線、堰渡路、三星快速干道連線(不含)以北,西漢高速以東、西柞高速以西圍合區域;向北擴展至西咸北環線(不含)以南、包茂高速以東、西禹高速以西圍合區域。
途經本市高速公路過境通行但不駛出高速公路的機動車,不采取限行措施,允許通行。
三、西安限行規定:每日限行兩個車牌(含臨時)尾號(若尾號為英文字母的,以車牌最后一位數字為準)的機動車,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
擴展資料
《西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中規定: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可以根據應急需要采取下列應急措施:
(一)責令有關企業限產或者停產;
(二)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中規定:
第二十二條? 大氣污染突發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發布大氣污染應急公告,可以采取責令排污單位限產停產,機動車限行,揚塵管控,中小學校、幼兒園停課以及氣象干預等應對措施,并引導公眾做好衛生防護。
參考資料來源:閩南網-2019西安限行最新通知(西安限號查詢+時間+區域)
延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提升環境質量,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的戰略決策,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經濟體系,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活動。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生態優先、源頭控制、綜合防治、屬地管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及年度實施方案。加大財政投入,加強城鄉環保基礎設施、環保執法和監測能力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組織實施防治工作。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的具體工作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審批、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市場監管、城市管理執法、農業農村、林業、水務、教育、氣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其他負有大氣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并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應急預案,落實應急措施。
發生大氣污染突發事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突發環境事件產生的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向社會公布監測信息。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周邊市、縣人民政府建立大氣污染防治會商協作機制,實施環評會商、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應急等措施,促進區域間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第九條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綠色、節約、低碳的生活和消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動。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責權分明、全面覆蓋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四級大氣環境監管機制,實施大氣污染防治的精細化、制度化管理。第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等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對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并向社會公開。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并組織實施。第十三條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列入國家有毒有害物質大氣污染物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遵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監測技術規范要求,完善大氣環境監測站(點)建設。禁止擅自變更、調整或者撤銷監測站點。禁止人為干擾監測設備的數據采集。
禁止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批準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項目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建設過程中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審批意見提出的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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