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水源地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山東省水資源條例》《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以及有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水源地是指提供城鄉居民生活以及公共服務用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關的陸域。
飲用水水源地根據供水規模分為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和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是指通過輸配水管網集中提供飲用水,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在用、備用和規劃水源地。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是指供水人口不足一千人的在用、備用和規劃水源地。
第三條 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嚴格保護、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部門聯動和重大事項會商機制,合理布局和調整飲用水水源地以及上下游地區的產業結構,促進經濟建設和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協調發展。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的具體工作和相關生態環境管理的有關工作,對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地確定的具體工作和相關水源工程建設的有關工作,對飲用水水資源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有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誰受益、誰補償,誰保護、誰受償”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態補償機制。
第八條 用水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城市、縣城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態補償。
第九條 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態補償資金應當用于補償因飲用水水源地保護造成生產生活等受到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用于保護生態環境和發展生態經濟。
第十條 生態補償標準的確定應當以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作為主要參考因素,統籌考慮因保護對飲用水水源地經濟社會發展造成的影響等因素。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態補償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參與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公益宣傳。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地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飲用水水源地、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公民積極參與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
第十四條 檢察機關、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組織可以依法對破壞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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