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2020年7月9號限什么號?
2020年7月9號星期一,鄭州限行1和6。
鄭州交通管制:
按機動車號牌(含臨時號牌和外地號牌)(最后一個數字是最后一封信,最后應當最后一位數字),兩個數字不得旅游每一天工作日。
車牌尾數是周一的1和6、2和7、周三的3和8、周四的4和9、周五的5和0、周六和周日。(因法定節假日,星期六及星期日按相應工作日調整工作)
擴展資料:
《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檢測數據傳輸網絡,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時傳輸檢測數據。
第三十九條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機動車已達到國家規定的使用壽命,或者仍然未能滿足國家排放標準的要求修復后,調整或控制技術的應用,或未能獲得連續三個檢驗周期內檢驗合格標志商檢的有效期期滿后,應當依法強制車輛報廢。
參考資料:閩南網-2020年鄭州限行最新消息規定(鄭州限號查詢+時間區域)
鄭州限行規定最新2020九月
9月19日是周六,不限號。一般以車牌號最后一個數字為準,周一16周二27周三38周四49周五50,具體以當地交警大隊出具的公告為準。
鄭州交通管制:
按機動車號牌(含臨時號牌和外地號牌)(最后一個數字是最后一封信,最后應當最后一位數字),兩個數字不得旅游每一天工作日。
車牌尾數是周一的1和6、2和7、周三的3和8、周四的4和9、周五的5和0、周六和周日。(因法定節假日,星期六及星期日按相應工作日調整工作)
擴展資料:
《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檢測數據傳輸網絡,將檢測數據實時傳輸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九條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后,機動車已達到國家規定的使用壽命,或者仍然無法滿足國家排放標準的要求,調整或控制的應用技術,或未能獲得商檢,商檢的有效期將檢查在連續三次檢查周期,車輛依法被迫取消。
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十六條 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濃度控制和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七條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削減指標,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減少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年度計劃和控制措施,并將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削減指標公開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
第十八條 對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行政區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該行政區域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暫停辦理項目相關審批手續。經治理,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量符合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恢復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對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定期向社會公告。
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污染物種類、排放總量指標等要求排放污染物,逐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生態工業園區建設,鼓勵和引導工業企業入駐相應工業園區。
新建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規定進入工業園區。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審批的,發展和改革部門不予辦理項目的審批、核準手續,建設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市區內,嚴格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禁止新建、擴建嚴重影響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大氣環境質量的建設項目。已建成又不能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治理要求的項目,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限期搬遷。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保持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第二十五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并保持正常使用,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性監測。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配備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保證其正常運行和監測數據準確,并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監控平臺聯網。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其所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進行自行監測或者委托具有環境監測資質的機構監測,記錄監測數據,建立監測檔案,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排污費征繳、使用情況,依法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發生突發大氣污染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立即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政府。
突發大氣污染事件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或者專項預案。
第二十八條 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公眾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空氣重污染預警信息,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減少或者停止幼兒園和學校戶外體育課等應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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