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環保法修訂時間?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十九條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
(二)將第四十條、第五十八條中的“質量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三)將第五十二條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
(四)將第九十八條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五)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四條中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修改為“海關”。
(六)將第一百零三條中的“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七)將第一百零七條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質量監督”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八)將第一百一十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海關”。
(九)將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七條中的“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
(十)將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六條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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