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礦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度化學品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道路運輸條例》 還有各省、市頒布的相關規定、辦法等
大氣污染防治法歸哪個行政部門執行?
具體執行的部門需要看具體情況,但是根據法律第三條至第五條,可以看出各自的權限。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并逐步改善。第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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