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19修改)
第一條 為有效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改善城市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區范圍內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因建筑工程、拆房、市政設施施工、物料運輸及堆放和道路挖掘、養護、保潔等造成的大氣環境污染。第四條 杭州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的綜合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收儲整理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料(渣土)運輸、堆放和道路挖掘、養護、保潔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園林文物、公安、交通、林水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建設單位的工程概算應當包括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第六條 建筑工程、拆房施工工地周圍應當分別設置不低于2.5米、2.1米的遮擋圍墻,市政設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置不低于2.1米的硬質密閉圍檔。第七條 建筑工程、拆房、市政設施、道路挖掘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方案中應當有明確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并嚴格遵守和實施;
(二)工地內應當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設置相應的車輛沖洗設施和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沖洗干凈后出場,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兩側各50米范圍內的整潔;
(三)施工中產生的物料堆應當采取遮蓋、灑水、噴灑覆蓋劑或其他防塵措施;
(四)施工產生的建筑垃圾、渣土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場地內設置臨時性密閉堆放設施進行存放或采取其他有效防塵措施;
(五)工程高處的物料、建筑垃圾、渣土等應當用容器垂直清運,禁止凌空拋擲,施工掃尾階段清掃出的建筑垃圾、渣土應當裝袋扎口清運或用密閉容器清運,外架拆除時應當采取灑水等防塵措施;
(六)易產生揚塵的天氣應當暫停土方開挖、拆房施工作業,并對工地采取灑水等防塵措施,停止施工的通告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定,報經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七)禁止在施工現場從事消化石灰、攪拌石灰土和其他有嚴重粉塵污染的施工作業;
(八)從事拆房、平整場地、清運建筑垃圾和渣土等施工作業時,應當采取邊施工邊灑水等防止揚塵污染的作業方式。第八條 從事建筑工程、拆房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密目網,防止和減少施工中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外逸,避免粉塵、廢棄物和雜物飄散。
建筑工程的工地路面應當實施硬化,工地出入口5米范圍內用砼、瀝青等硬化,出口處硬化路面不小于出口寬度。第九條 建筑工程停工滿1個月未進行建設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工地內的裸露地面采取硬化、覆蓋等防止揚塵污染的措施。
建設單位在拆遷完畢后6個月內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當對拆遷地塊實施臨時綠化。第十條 施工單位對城市主要道路施工時,同步通行機動車輛的臨時道路應當實施硬化,并配備灑水設備,指定專人負責灑水和清掃;采取逐段施工方式的施工道路,已完工的道路部分應當保持整潔。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應當按規定使用商品混凝土。按規定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攪拌設備應當安裝除塵裝置或采取有效封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第十二條 城市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落實保潔責任制,確保道路整潔,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城市道路清掃前,應當進行灑水或噴霧,每日不少于2次,雨天及氣溫在攝氏4度以下的天氣除外;
(二)每日早晨8時前應當完成第一遍清掃;
(三)在氣溫攝氏4度以上的連續5天晴天或風速4級以上的天氣條件下,市區主要道路應適當增加灑水或噴霧次數。第十三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交通標志、護欄、廣告牌、報刊亭、公用電話亭、候車亭、公交站牌等公共設施和建筑物外墻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清潔。高層建筑物外墻的清洗每年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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