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2018)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氣環境質量,預防和減少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含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第三條 本市對經營(含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實行嚴格管理、嚴格控制、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 本市濱海新區、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行政區域內,禁止經營(含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
供銷合作社系統在上述區域內專用倉庫中儲存的煙花爆竹,應當限期遷出或者銷毀。
本市其他區人民政府決定本行政區域禁止經營(含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及時間。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經營(含儲存)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本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協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條 本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風易俗的宣傳工作。第七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含可燃放區域內)禁止經營(含儲存)、運輸、燃放摔炮、拉炮、砸炮和旋轉、鉆天、多響(含雙響)等升空類煙花爆竹、禮花彈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品種。第八條 在本市允許銷售、燃放的行政區域內,從事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并由市供銷企業統一組織進貨。
零售經營布點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第九條 批發企業采購的品種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并具備相應的煙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批發企業應當負責回購、回收或者提供場所存放零售經營者在經營許可期滿后未銷售的以及公安機關收繳的煙花爆竹。第十條 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第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許可證的銷售網點購買,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個人不得燃放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禁止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投擲燃放煙花爆竹;
(三)不得在建筑物內、構筑物上燃放煙花爆竹;
(四)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成年近親屬陪同看護。第十二條 在本市允許燃放的行政區域內,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和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燃放煙花爆竹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居民、村民和業主應當遵守公約。第十三條 在本市從事婚慶、殯儀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婚慶、殯儀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指定顧客購買、燃放煙花爆竹;
(二)為顧客提供代購煙花爆竹服務;
(三)為顧客提供運輸煙花爆竹服務。第十四條 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承辦婚慶服務的酒店、賓館經營者,應當對在本酒店、賓館舉辦婚禮的公民提前告知禁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同時對在其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域內因婚慶活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生產、經營(含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并可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后應及時予以處理。第十六條 對經營(含儲存)、運輸煙花爆竹中存在不安全隱患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可以責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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