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污水處理廠審批流程
1、由市規劃建設局制定該污水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作為審批建設項目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法定附件;2、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同意項目的用地預審;3、當地政府管委會向市發展和改革局請示污水處理工程項目的立項,確定業主建設單位取得中標通知書后才能投資啟動項目;4、開展環保設施的建設,項目竣工;5、向市環保局(辦公室文秘)提交試運轉申請,具體材料有: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防治污染設施設計方案、竣工工藝流程圖、治理合同及治理技術方案已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案(或審查)的證明材料。6、經環保局審核材料、組織現場檢查,同意項目試運轉,期限為90天。特殊工程經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可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50天。試運轉的最后30天為驗收臨測報告期;7、試運轉期滿后,提交竣工驗收申請。試運轉成功的項目,應在試運轉期結束后的20天內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臨測報告、污染治理工作總結(應包含工程設計、投資、施工、試運轉情況及以及運行費用等內容)、環境保護管理制度、防治污染設施操作規程;8、由環保局組織現場檢查、驗收。現場檢查內容有:防治法治設施現場運行情況、防治污染設施試運轉運行記錄、是否裝有排污計量裝置,具備臨測采樣條件,排污口設置專門標志、是否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周圍環境的生態恢復情況、其它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實情況;9、取得環保合格驗收。其條件有:建設工程環境影響審查批復手續齊備、污染防治設施委托有資質的環保治理單位進行設計、施工,并進行方案評估,技術資料齊全、施工過程嚴格遵守有關環保法律、法規,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環保審批意見要求,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防治污染設施穩定、正常運行,符合交付使用的條件、外排污染物達到規定的環境標準、有規范化排污口、建設過程受到破壞并可恢復的環境已經得到恢復。10、再出具驗收意見,發放排污許可證。其內容有:對驗收合格的環境保護設施,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同意驗收意見,與其相對應的建設項目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并發放排污許可證;11、對驗收不合格的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單位須按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重新申請驗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后30天內組織現場再次檢查驗收后出具驗收意見,發放排污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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