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修訂)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堅持源頭控制、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政府監管、單位施治、公眾參與、社會監督、屬地管理的工作機制。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并建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統籌研究解決大氣污染防治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引導社區居民、村民自覺遵守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積極參加大氣污染防治活動。第五條 市、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城鄉建設、房管、城市管理、城管執法、公安、交通運輸、農業、市政公用、園林綠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應用,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清潔能源,逐步提高清潔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耗中的比重。
鼓勵、支持第三方以市場化方式參與大氣污染防治。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有權對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本市實行大氣污染防治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有關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 大氣污染綜合防治第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采取嚴格的大氣污染控制措施,在省人民政府規定期限內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下達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制定總量控制計劃,分解落實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排污單位,并監督實施。第十一條 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縣(市、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監察部門約談當地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該建設項目所在地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內。第十三條 大氣污染物防治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
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防治設施拆除、閑置或者因檢修暫停使用的,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因突發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排放達標,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說明故障原因、采取措施等事項。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絡的建設和管理,對大氣環境質量和污染源實行監測。第十五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并確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數據真實準確。
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的有效數據,可以作為環境執法和管理的依據。第十六條 重點排污單位的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可以由市人民政府通過公開招標、購買服務方式統一委托運營。第十七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商有關部門依法確定全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每年向社會公布。第十八條 本市實行網格化環境監管制度,建立市、縣(市、區)、鎮(街道)、村(居)管理網絡,科學劃分網格單元,明確網格管理對象、管理標準和責任人,實施大氣污染防治常態化、精細化、制度化管理。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有關企業限產或者停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輛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作業、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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