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霧霾的方法與措施
治理霧霾的方法與措施具體如下:
1、植樹造林,可以凈化空氣,還可以減少粉塵;
2、減少周圍污染嚴重的化工廠;
3、采用人工降雨,將空氣中的臟東西沉淀下來;
4、在城外帶塵車輛入城時在城市關口收費站邊設立噴水清洗環節。霧霾治理需要公眾參與。公眾行為是面源強度大小的最重要控制因子,首先是所有公民整體素質的提高,小到餐飲出行,大到擇業置產,都到要考慮到盡量減少污染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七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重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大氣環境承載力,制定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行動計劃,明確控制目標,優化區域經濟布局,統籌交通管理,發展清潔能源,提出重點防治任務和措施,促進重點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改善。
治理霧霾的方法與措施具體如下:
1、植樹造林,可以凈化空氣,還可以減少粉塵;
2、減少周圍污染嚴重的化工廠;
3、采用人工降雨,將空氣中的臟東西沉淀下來;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重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大氣環境承載力,制定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行動計劃,明確控制目標,優化區域經濟布局,統籌交通管理,發展清潔能源,提出重點防治任務和措施,促進重點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改善。
無錫市實施《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實施《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核心,建立完善大氣污染防治保障體系,實行網格化管理等防治措施,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明確大氣污染防治部門職責,協調處理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中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城鄉規劃、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政和園林、市場監督管理、商務、農業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履行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依法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大氣環境保護公益活動,引導社會組織和志愿者依法有序參與大氣環境保護。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進入大氣污染防治領域,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大氣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應當將大氣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依法開展大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報道大氣環境保護情況,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八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結合自然地理、氣象條件,合理確定產業結構布局、城市功能分區,形成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空間格局。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制定市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
市、縣級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市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編制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實施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
市、縣級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定期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工作,依法加強監督。第十一條 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從源頭到末端全過程控制和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逐步削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的重點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核定的總量控制指標。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制定年度總量減排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
對超過年度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等部門不得審批、核準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前,按照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削減量的倍量替代。第十四條 本市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完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與交易制度。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總量減少的原則,組織進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不足部分,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逐步建立排污權儲備制度,采取定額出讓、公開拍賣等方式出讓排污權,完善排污權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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